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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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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2008年3月-2013年3月 国家能源局

  机构名称:国家能源局
  设置时间:2008年
  依据:《》(国发〔2008〕12号)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三)将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四)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说明:根据《》(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2013年3月— 国家能源局

  机构名称:国家能源局
  设置时间:2013年
  设置目的:为统筹推进能源发展和改革,加强能源监督管理。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发〔2013〕15号)
  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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