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949年9月-1954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
机构名称: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
设置时间:1949年
依据:《》(1949)
说明:1949年,政务院设置铁道部,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下工作。铁道部的前身是中央军委铁道部,改由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后,作为国家行政机构对全国铁路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并直接经营管理中央铁路,继续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铁路的体制。
1954年9月-1970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1954)
说明:
1、原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作为国务院组成的一个部门,继续行使原来的职责。铁道部的工作由国务院第六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
2、197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铁道部、交通部和邮电部的邮政部分合并,组成新的交通部。
3、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交通部分设为铁道部和交通部。
1975年1月-199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设置时间:1975年
依据: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
说明: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交通部分设为铁道部和交通部;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保留铁道部。铁道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铁道部兼负政府和企业双重职能,担负全国铁路行业管理和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的部门管理、部分社会事务管理及全路性运输企业管理等多项职能。机构改革,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结合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转变职能的重点是,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和全路性运输指挥的职能,弱化部门微观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职能。
1998年3月-200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1998)和《国务院关于》(国民[1998]年5号)、《》(国发[2003]8号)、《》(国发[2008]11号)
主要职能:主管铁路工作,其具体职能为:
1、拟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铁路统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拟定铁道行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国家铁路各项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制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有关计划。负责铁路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3、负责铁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
4、拟定铁路行业技术政策、标准和管理法规。负责铁路技术监督,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成果鉴定;组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5、贯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提出国家铁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和指导国家铁路企业深化改革;
6、负责国家铁路财务工作。安排使用全路建设基金和资金;研究提出国家铁路运价意见,经批准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协调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国家铁路事业经费;
7、培育和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统一管理全国铁路调度指挥工作;负责国家铁路运输的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国家铁路安全生产和路风建设;组织管理国家铁路战备工作;
8、负责国家铁路人事、高等和中等技术及职工教育、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环保、节能、卫生防疫方面的管理工作;
9、管理国家铁路外事和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工作;
10、管理铁路治安保卫工作;
11、负责铁路专运、特运工作;
12、负责国家铁路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职工队伍建设;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
1、铁道部实行政企分开,根据行业特点和当前实际,通过改革界定政府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企业管理职能并逐步分离。铁道部负责拟定铁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法规,管理铁路建设、运输工作、运输价格和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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