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1982年3月-1998年3月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机构名称: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设置时间:1982年
依据:《关于设置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决议》(1982)
1998年3月-2003年3月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机构名称: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1998)和《》(国发[1998]5号)
主要职能: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统一管理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试验、定型、军品外贸和航天技术工作,其具体职能为:
1、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2、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3、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转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4、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5、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6、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职能变化:其职能作了以下改变:
1、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承担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职能、军转民管理职能,交给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国防科学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国军有关专项计划管理以及核电办公室(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3、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科技小组的工作,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4、将核、航空、航天、船舶、兵器工业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逐步将各公司改为若干企业集团;
5、将核工总公司承担的核电建设管理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6、将兵器工业总公司民用爆破器材局、原国内贸易部民爆器材流通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7、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不直接管理军工企业。
2003年3月-2008年3月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机构名称: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设置时间:2003年
依据:《》(2003)与《》(国发[2003]8号)
主要职能:
研究拟订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的优化调整工作;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
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研发、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及外资利用的年度计划;
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的研发、生产与建设,以确保军备供应的需求;
拟订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生产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
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以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caea)的名义组织协调政府和国际组织间原子能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以中国国家航天局(cnsa)的名义组织协调政府和国际组织间航天活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说明:1998年,在邮电部与电子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了信息产业部。其中原电子工业部是在1982年由原第四机械工业部、国家电子计算机工业总局、国家广播电视工业总局合并而成。
1949年9月-1954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
机构名称: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
设置时间:1949年
依据:《》(1949)
主要职能: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邮政和电信事业
说明:政务院设置邮电部,邮电部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下工作。
当时的邮电管理体制是:邮电部--大行政区邮电管理局--省级邮电管理局--县级邮电管理局四级管理。
1954年9月-1970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1954)
说明:
1、1954年,原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作为国务院组成的一个部门,继续行使原来的职责,邮电部的工作由国务院第六办公室协助总理 负责掌管。其管理体制改为:邮电部--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市、县邮电局三级管理体制(省级邮电管理局在邮电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省内部邮电基层单位,市、县邮电局作为企业)。
2、196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了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军管会和通信兵部《关于邮电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报告,决定:
(1)将邮电部的电信、邮政从中央到基层都分开,电信部分成立电信总局,管理电信业务,归通信兵部领导;
(2)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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