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79年3月-1982年5月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机构名称: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设置时间:1979年
依据:《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建工、城建两个总局的通知》(1979)
主要职能:
1、主管全国城市建设方面的立法性工作;
2、指导和组织城市规划工作,参与经济建设的区域规划工作;
3、组织管理公用事业和市政工程的生产、建设与维护,住宅建设和房产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和自然风景区的建设与维护,城建专用机械设备的生产和分配,城市污水的处理和环境卫生;
4、组织协调城市建设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学校教育工作;
5、负责城建业务的对外交流和援外、出口等工作。
说明:
1、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经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2、1982年,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并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2年5月-1988年4月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机构名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设置时间:1982年
依据:《》(1982)
主要职能: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拟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国城市、县镇、乡村的规划和建设,防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为城乡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说明:
1、1982年5月4日,决定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和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2、1984年12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时,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保护局,改为“国家局”,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仍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
3、1985年8月9日,国务院批准将市政公用事业局与市政园林局合并为城市建设局;机械管理局与材料设备局合并为机械管理局;
4、1988年5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建建设部。
1988年4月-199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设置时间:1988年
依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的决定
设置目的:加强对全国建设工作的综合管理,撤销城乡环境保护部,组建建设部
主要职能:在国务院领导下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其具体职能为:
1、对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会同国家计委组织制定各行业建设项目的标准定额;
2、规划和指导全国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
3、归口管理全国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
4、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带动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出口
说明:组建建设部后,原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1993年3月-199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设置时间:1993年
依据:《》(1993)
主要职能:建设部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作用,把工作重点放到制定规划、政策、法规和搞好监督服务上来,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职能变化:
1、应加强的职能有:
(1)制定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2)工程建设、城乡建设和建设行业的法制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
(3)工程建设、城乡建设和建设行业的法制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
(4)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住宅控制标准和解决社会低收入者住宅的有关政策。
2、应当取消、弱化和转移的职能主要有:
(1)将属于地方政府的职能下放给地方,包括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审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业务,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定额,建筑业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人工费单价的核定等。弱化计划管理的职能,减少审批事务,落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的十四项经营自主权;
(2)按照国务院规定,取消评优活动和达标升级活动,确需保留的授权或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3)现由部机关管理的职工培训、教材编写、信息交流和学术活动等,转交学会、协会办理。
1998年3月-200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1998)和《》(国发[1998]5号)
主要职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能为:
1、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2、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3、组织制定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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