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外国公司代表处细则》
(2004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外国公司代表处应按此细则规定及其他现行法规管理自身业务。
代表处以管理所代表公司的所有利益为业务内容,与常驻持汇实体进行商务往来。但后者履行义务的地点应是在安哥拉国内。
代表处不具有从事任何性质商业活动的法定权能,也被明确禁止收存当地币或外币收入款。
一) 代表处是常驻持汇者;
二) 代表处应有当地币的银行存款帐户。
第二章 开设及运行
一)外国公司欲开设代表处,应直接向中央银行行长递交申请。其中的签名须经公证确认,并随附下列证件:
1、 章程;
2、 母公司所在国的商业注册登记证;
3、 公司职能机关有关开设代表处的证书或决议;
4、 安领事机构开具的其公司组成和运行符合所在国法律的证书;
5、 经适当核实的代表处负责人的授权书。
二)上述申请和证件用外文书写时,应在符合必要的法定条件后才能递交给中央银行。
一)代表处被准许开设后,中央银行将按89年4月29日11/89号法令签发资本金许可证,并把此批复告知申请人。
二)获得许可证后,申请人即可输入所需资本金开设银行帐户,并在此帐户存入保证金。
一)前条2项所述保证金用于保证履行该代表处本身或所代表的母公司的行为和合同将发生的义务。
二)保证金额由准许开设代表处的批复确定,不少于50万宽扎。
三)代表处帐户余额始终不能少于所确定的保证金额。
一旦获得许可证,为完成代表处开设程序,申请人还应在180天内,向中央银行提交下列证件;
一) 一份刊载章程的"共和国日报";
二) 商业登记局的注册证;
三) 税务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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