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反腐败使用者指南
(2006年10月15日)
引言
目的:
这份小册子以非技术性的语言向读者阐述《世界银行关于预防和打击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及赠款资助项目中腐败行为的指导方针》(以下简称《反腐败指导方针》)。这份小册子主要供借款人和世界银行其他贷款资金接受者参考使用,以协助其理解上述《指导方针》。这份小册子无意取代《反腐败指导方针》。详细说明请参阅随附的《反腐败指导方针》。
背景
腐败会降低发展效能
欺诈和腐败对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有阻碍作用。欺诈行为、腐败行为、共谋行为、胁迫行为或妨碍行为(以下简称“欺诈和腐败”)会分流发展项目的资金,从而削弱政府、捐款人和世界银行实现减贫、吸引投资和鼓励良政目标的能力。
回扣或贿赂的资金必然是来源于项目经费,一般情况下都是以价格上升以及质量或性能下降为代价的。这意味着降低项目的效能。不合格投标人通过串标和其他反竞争手段取得合同,合格投标人丧失对制度的信心,不再参加投标。根深蒂固的腐败不仅会降低公众对政府机构的信任,导致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不合标准,还会打击人们举报欺诈和腐败的积极性。最后,在腐败游戏中,最终的输家是人民,因为腐败使他们无法充分享受项目原本可以产生的发展效益。
要有效解决腐败问题,就需要借款人、世界银行及其他发展伙伴携手努力
要根除发展援助中的腐败,就要求借款人、世界银行及世界银行的发展伙伴开展协作。这要求借款人、贷款资金接受者和世界银行付出持续的努力,协助在任何发现欺诈和腐败的地方预防欺诈和腐败,同时加强制度结构,最终有助于从源头上制止腐败。
令人欣慰的是,目前已经采取了重要的措施。2006年,世界银行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为借款人制订了预防和打击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中腐败行为的《指导方针》,以保证贷款资金被用于促进发展和减少贫困这一指定用途。制订该《指导方针》是为了明确规定借款人和其他贷款资金接受者应采取哪些行动来预防欺诈和腐败的发生,以及发生后如何善后处理。
制裁制度是指世界银行对参与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从事符合定义形式的欺诈、腐败、共谋、胁迫或妨碍行为(通称“欺诈和腐败”)的个人和实体进行制裁的安排。
世界银行及制裁
自1996年起,世界银行颁布《采购指导方针》和《咨询顾问指导方针》,为世界银行制裁被查实在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咨询顾问的选择或任何相关合同的执行中有欺诈或腐败行为的公司和个人提供了依据。这两个指导方针对应制裁的欺诈、腐败、共谋、胁迫和妨碍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自1999年以来,世界银行已经对在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中从事欺诈和腐败的330多个公司和个人进行了制裁。
制裁制度改革。2006年,世界银行对制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旨在协助保证世界银行在世界各地资助的项目在所有方面均统一遵守最高的道德操守标准。这些标准将有助于为所有参与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个人和实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改革的实质性内容是作出以下调整:
对腐败、欺诈、胁迫和共谋行为作出了新的定义,主要是将制裁制度的范围扩大到采购领域以外。
定义了一种新的应制裁的行为,即“妨碍行为”(定义为:故意妨碍世界银行对欺诈和腐败行为进行的调查)。
扩大制裁制度的范围,将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也纳入制裁范围。
在进行制裁制度改革以前,以下腐败行为是可以逃脱制裁的:
公司即使妨碍调查,也可使世界银行无法搜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欺诈和腐败指控,从而逃脱制裁。
以金融中介机构身份行事的商业银行即使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向当地的受益人发放转贷款时有索取回扣的行为,也可逃脱制裁。
金融中介机构即使为证明自己符合项目参与资格而向借款人和世界银行作出虚假陈述,也可逃脱制裁。
非政府组织在受借款人聘用担任某个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执行机构时,即使向借款人和世界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信息、未遵守世界银行资助合同的采购程序、对所有世界银行资助的技术援助合同按比例提成、使用贷款资金进行不正当的采购和(或)分拆合同以规避审查限额,也可逃脱制裁。
应制裁行为的定义
以下是《反腐败指导方针》对应制裁的欺诈和腐败行为的定义。每个定义都附有举例说明:
腐败行为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接受或要求任何有价值物品,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示例:公司通过行贿或支付回扣的方式从政府那里取得世界银行资助的合同。回扣一般是指一个公司获得合同后,向安排将合同授予该公司的部委官员“返还”金钱。通常情况下,回扣是按合同价值的百分比来计算,在存在系统性腐败的国家,所有投标人在对合同进行投标时,都在成本内考虑了这个回扣的百分比。大多数情况下,贿赂或回扣的资金是来源于项目经费,从而降低项目的发展效益。
欺诈行为系指通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错误表述)蓄意或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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