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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2003/6/ec号指令
【相关组织】 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颁布日期】 2003.01.28
【类别】 国际金融
【全文】【】 cli.fl.1230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2003/6/ec号指令
[本指令于2003年1月28日通过,关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滥用)]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95条,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1]
  根据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
  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意见,[3]
  依照第251条规定的程序,[4]
  鉴于:
  (1)真正单一的金融服务市场对于欧共体的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至关重要。
  (2)诚信是一体化和高效率的金融市场的题中之义。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公众对市场的信心是经济增长和繁荣的先决条件。市场滥用将损害金融市场的诚信度并打击公众对证券和衍生品的信心。
  (3)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5月11日发布的名为《落实金融市场框架:行动计划》的通报明确了为完善单一的金融服务市场所应采取的一系列行动。2000年4月于里斯本举行的欧洲理事会会议呼吁在2005年之前落实该项《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强调了制定一项反市场操纵指令的必要性。
  (4)欧盟理事会在2000年7月17日的会议中成立了欧洲证券市场监管专家委员会。在其提交的最终报告中,专家委员会建议采用基于四级立法程序的新的立法技术,即框架原则、实施细则、合作与执法。第一级立法,即指令应只阐述宏观的、一般性的“框架性”原则,第二级立法应当阐述欧盟委员会在各个委员会的协助下制定的技术性实施细则。
  (5)2001年3月于斯德哥尔摩举行的欧洲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意并支持了专家委员会的最终报告及其建议的四级立法程序,以保证欧共体证券领域立法程序更高的效率和透明度。
  (6)基于欧盟委员会2002年2月5日向欧洲议会作出的庄严声明和内部市场委员于2001年10月2日就确保欧洲议会在上述立法程序中的作用致经济和货币事务委员会主席的信函,《欧洲议会关于实施金融服务立法的决议》(2002年2月5日)也同意和支持专家委员会的报告。
  (7)应依照《欧盟理事会关于制定欧盟委员会行使其被授予的实施权之程序的第1999/468/ec号决定》[5](1999年6月28日)制定本指令所需实施细则。
  (8)根据欧洲理事会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决议,应更多地使用第二级的立法即实施细则,以确保技术性条款能反映市场和监管方面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应为第二级立法的每一阶段工作设定完成期限。
  (9)欧洲议会应在实施细则草案首次递交之后3个月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但在紧急并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可以缩短该期限。欧洲议会在该等缩短期限内通过了任何决议的,欧盟委员会应对细则草案重新进行审核。
  (10)新的金融发展和技术进步,增加了通过新产品、新技术、日益增多的跨境活动和互联网进行的市场滥用的动机、手段和机会。
  (11)欧共体保护市场诚信度的现有法律框架并不完善。由于成员国的法律要求各异,经济主体对于各种概念、定义和执法活动往往感到无所适从。在部分成员国,有关价格操纵和误导性信息散布的立法尚付之阙如。
  (12)市场滥用包括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反内幕交易的立法宗旨与反市场操纵的立法宗旨并无二致,两者均旨在确保欧共体金融市场的诚信度以及增强投资者对该等市场的信心。因此,通过组合规则同时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是明智之举。单一指令有助于确保欧共体范围内在责任分配、执法和合作方面适用统一的框架。
  (13)自通过《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协调关于内幕交易监管的法规的第89/592/eec号指令》[6](1989年11月13日)以来,金融市场和欧共体立法均发生了变化,有鉴于此,原指令应被取代,以确保市场操纵立法的一致性。同时应制定新的指令,避免欧共体立法中相关漏洞被不当利用,削弱公众对市场的信心,从而影响市场的平稳运行。
  (14)本指令顺应了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过后各成员国在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的斗争中所表现的关注。
  (15)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妨碍市场实现充分而适当的透明度,而这正是所有经济主体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进行交易的前提条件。
  (16)内幕信息是与一个或多个金融工具发行人或与一项或多项金融工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尚未公开的确切信息。对某一受监管市场的价格演变和形成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可视为与一个或多个金融工具发行人或与一项或多项相关衍生金融工具间接相关的信息。
  (17)在界定内幕交易之时,应考虑到以下情形,即内幕信息并非来自于其职业或职务,而是源自犯罪活动,且该犯罪活动的准备或实施可能会对一项或多项金融工具的价格或受监管市场中的价格形成造成重大影响。
  (18)知悉或理应知悉所掌握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的人购买或处置金融工具,即可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有鉴于此,主管部门应考虑在该等情况下,一个正常而理性的人知悉或理应知悉的信息内容。此外,仅有以下事实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对该等内幕信息的利用:做市商或获准作为对手方的机构从事其合法买入或卖出金融工具的行为,或获准代表第三方利用内幕信息执行指令的人员尽职地执行某项指令的行为。
  (19)当所谓“抢跑交易”(包括商品衍生品的“抢跑交易”)的做法构成本指令所定义的市场滥用时,各成员国应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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