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参与性融资法令
(2014年5月30日第2014-559号)
第i篇 金融证券模式参与性融资
第i章 参与性投资顾问(cip)
在《货币与金融法典》第v卷第 iv 篇中增加第vii章,内容如下:
“第vii章参与性投资顾问:
第1节 定义与注册义务
第 l.547-1条:
i.参与性投资顾问是专业从事特定投资建议活动的法人,前述特定投资建议活动是指,对总理令[1]所定义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2]提供第 l.321-1条[3]第5款的投资建议服务。此类活动须通过一个网站进行,该网站须符合金融市场监管局(amf)总体条例[4]所规定的要求。
ii.参与性投资顾问可以同时向企业提供第 l.321-2条[5]第3款所规定的相关服务,以及在amf条例规定的条件下提供管理认购书的服务。
此类顾问只能在《1971年12月31日第71-1130号关于特定司法和法律职业改革法》第54、55和60条规定的条件下,专业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或为他人起草私人文书。
ⅲ.-参与性投资顾问不得从事第i和第 ii款以外的其他业务。在不从事支付服务的条件下,参与性投资顾问可以成为参与性融资中介。
iv.投资服务提供商(psi),已获得提供第 l.321-1条第5款投资建议服务的许可的,不受本章规定的约束。
第 l.547-2条:
第 l.547-1条所规定的参与性投资顾问,于第 l.546-1条[6]规定的独立登记簿进行注册。
第2节 其他准入和经营条件第 l.547-3条:
i.参与性投资顾问是在法国设立的法人。
ii.经营和管理参与性投资顾问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符合总理令所规定的对年龄和信誉的要求;
2°符合金融市场管理局总体条例所规定的专业能力条件。
第 l.547-4条:所有参与性投资顾问应当加入一个经金融市场管理局认证的专门协会,该协会在金融市场管理局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下负责对成员进行监督。金融市场管理局根据条例所规定的相关标准,尤其是对协会的代表性和履行职责的能力进行考察,对协会进行认证。该协会就参与性投资顾问业务制定资格要求和尽职规范,并得到金融市场管理局的批准,其成员必须遵守其要求和规范。如果参与性投资顾问没有加入任何协会,金融市场管理局负责,根据本章和金融市场管理局条例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及其遵守尽职规则和组织规则的能力进行审查。
审查完毕之后,金融市场管理局在《保险法典》第 l.512-1条所述系统中对其是否满足前款所述要求的情况进行标示。
第 l.547-5条:
1、参与性投资顾问应当办理一份职业民事责任保险,以保障其未履行如第l.547-9条所规定的尽职义务时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2、国民议会令对本条的实施明确具体规定,尤其是i款所述保险合同的保险额度上限的最小数额。
第 l.547-6条:参与性投资顾问不得收受其客户的任何金融证券。只得就其所从事的活动收取相应的报酬。
第 l.547-7条:参与性投资顾问受第 l.500-1条[7]剥夺行为能力的规定之约束。
第 l.547-8条:参与性投资顾问不得主张第 l.532-23条和第 l.532-24条的权利。[8]
第3节 尽职规则第 l.547-9条:参与性投资顾问应当:
1°本着忠实、公正的原则为其客户之利益最大化行事;
2°在受许可范围内,为其客户之利益最大化,勤勉、仔细、谨慎地经营其业务,根据其网站上事先制定并公布的筛选标准,就符合第 l.547-1条i款所规定条件下的证券发行,向其客户提供建议;
3°具有经营所必需的资源和程序,并有效利用这些资源和程序。
4°制定控制利益冲突之措施。
5°在向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所选项目之具体情况前,警示潜在风险。
6°向其客户或潜在客户调查他们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财务状况、投资目的,以确保其提供的交易机会适合客户。若其客户或潜在客户不予提供此类信息,不得认为交易机会适合客户。
7°用合适的方式向客户告知其向证券发行人所提供的服务之性质、相关费用以及与证券发行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及其法律性质;
8°当其客户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以控制或管理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为目的的公司[9]向融资公司进行投资时,确保接受投资的公司遵守商法典第l.227-2-1条的规定。[10]
9°当其客户向一个以控制和管理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为目的的公司进行投资时,确保其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害,并确保他们获得与评估该投资有关的所有必要信息,尤其是经审计师审计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
这些尽职规则由金融市场管理局总体条例进一步明确。
第l.547-4条所述之尽职规范应当参照上述内容,并根据金融市场管理局条例所规定的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何监测其所推荐投资项目。
法典第l.341-1条[11]之60后,加入如下70:
7°参与性投资顾问按照第l.547-1的规定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法典第 l.341-3条加入如下60:
6°参与性投资顾问规定于第 l.547-1条。
法典第 l.531-2条第20款之 h 修订如下:
h°参与性投资顾问,按照第 iv 篇第vii章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法典第v卷第 ⅲ篇第 ⅲ章第5节加入如下第3小节:
”第3小节对通过网站发行金融证券的投资服务提供商的特殊规定
第 l.533-22-3条:在满足金融市场管理局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下,通过网站发行金融证券的投资服务提供商,须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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