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桑比克劳动法
(由共和国议会在五月十一日通过。共和国议会主席 伊杜尔多·若阿金·穆兰布维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颁布。)
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的革新要求组成一个司法人员编制来整顿社会工作、职务和安全的纪律。
根据宪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点,莫桑比克共和国议会制定了以下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部分 对象和范围
款一 (对象)
本法律定义了总体的原则,建立了司法制度,运用于处理从事从属的工作的个人和集体,这种从属的工作就是替他人做事,获取报酬。
款二 (适用范围)
1. 本法适用于处理从事从属的工作的本国和外国的劳资双方所产生的司法关系,行业涉及所有在本国内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各个行业。
2. 本法同样适用于处理雇主和其公法的雇员的司法关系,只要这些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或者雇佣双方不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
3. 以下的关系是由专门的法规来规定的:
a) 国家公务员的工作的司法关系;
b) 从业于地方自治区的人员的工作的司法关系。
4. 经过必要的调整,此法也适用于那些在非政府组织和合作性部门工作的获得薪水的工作人员。
款三 (特殊制度)
1.以下的关系受专门的法规的约束:
a)家政服务工作;
b)上门服务的工作;
c)采矿工作;
d)港口工作;
e)海事工作;
f)乡村工作;
g)艺术工作;
h)体育工作;
i)私人保镖工作;
j)承包制的工作;
k)自由工作;
l)协议制工作。
2. 以上所列出的工作关系连同那些要求特殊制度的行业的关系受本法律约束,本法律尽可能适应各行业的不同的特性和本质。
第二部分 总则
第一细目 基本原则
款四 (劳动权力的原则和解释)
1. 本法律准则等的解释和运用必须服从以下的原则:劳动的权力、工作与职位的稳定、环境的调整和不能因为性取向、人种或是否是艾滋病毒的携带者而产生歧视和偏见。
2. 一旦本法的某一准则同其他规定劳动关系的法令产生矛盾,则要参照这里所规定的原则,解释的内容占主导地位。
3. 在不损害违规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任何违反此法所规定的原则的行为都不具法律效力,而在此情况下也不具任何司法效力。
第二细目 保障劳动者的尊严
款五 (隐私权)
1. 雇主必须尊重劳动者的拥有个性的权力,特别是对于保留私生活的空间的权力。
2. 说到隐私权,要尊重劳动者私生活和个人生活的选择和散播,比方关系到家庭生活,感情生活,性生活,健康状况,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等等。
款六 (个人资料的保障)
1. 在签订劳动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涉及其私生活的信息,除非员工所从事的行业的本质特性要求。这种要求必须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职业利用价值,在这些情况下,雇主要提供相关的书面依据方可要求劳动者提供此类信息。
2. 应聘的职位或者应聘者所填的涉及个人资料的表格的使用必须符合专门的法规的规定。
3. 在保留隐私权的条件下,未经过劳动者同意,不可提供给第三方雇主所获得的劳动者的个人资料或者是其他的任何如果传播就会侵犯其隐私权的信息,除非有法律的要求强制提供。
款七 (身体测试和身体检查)
1. 在签订劳动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相反的情况,否则雇主有权要求劳动者进行身体测试和身体检查,或者出示相关证明来表明其生理和心理的状态。
2. 负责劳动者进行身体测试和身体检查的医生只能向雇主提供那些有关劳动者是否有从事此项劳动的能力的信息,而不能提供其他的任何信息。
款八 (远程监控手段)
1. 雇主不应该为了控制劳动者的劳动表现而使用任何技术仪器来远程监控劳动地点。
2. 如果使用远程监控手段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或者是使用远程监控手段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那么以上的条款并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该告知劳动者这些远程监控手段的存在和目的。
款九 (通信的隐私权)
1. 出于个人目的,无论劳动者使用何种私人通信手段,此处指的是电子信件或是电子消息,这种通信都是不可侵犯的,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禁止使用。
2. 在公司,雇主可以制定规章制度来限制或者完全禁止一切处于个人目的通信技术的使用,此处所指的通信技术包括电子信箱和英特网接入。
第三部分 母亲身份和父亲身份的保障
款十 (母亲身份和父亲身份的保障)
1. 在不影响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国家保障父母或者是监护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履行对其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健康照顾的责任。
2. 在子女婴儿时期,保障劳动的父亲、母亲或是监护人享受父亲身份、母亲身份和抚养子女相关的特殊权利。
3. 在此细目中提到的怀孕的、处于分娩期的或是在哺乳期的劳动妇女所享受的权利的实行必须按照各自提供的状态信息区别对待。
4. 为了能享受此细目中所列的权利,以下几点必须注意:
a)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
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