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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07年新修改版
【相关组织】 韩国【颁布日期】 2007.07.27
【生效日期】 2007.09.27【类别】 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全文】【】 cli.fl.1192    

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07年新修改版
(该法制定于1998年9月16日 编号为:法律 第5559号,同年11月17日实行。 2000年12月修改后更改编号为6317号; 2001年4月7日修改后更改编号为6460号 2007年7月27日修改后更改编号为8566号)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本法旨在通过向外国人投资提供支持与便利,推动外国人投资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定义
  本法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外国人”,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按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以下称“外国法人”)以及《总统令》规定的国际经济合作机构。

  2.“大韩民国国民”,指具有大韩民国国籍的自然人。

  3.“大韩民国法人”,指根据大韩民国法律设立的法人。

  4.“外国人投资”,指属下列各目之一者:
  a.外国人依据本法,参与大韩民国法人(包括正在设立中的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所拥有的企业的经营活动,以与该法人或企业建立长期的经济关系为目的,根据《总统令》的规定,持有该法人或企业的股票或股份(以下称“股票等”)。
  b、属下列各目之一者,给予该外国人投资企业偿还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自首次贷款之日算起):
  1)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海外母企业;
  2)该母企业与总统令规定的资本出资相关的企业;
  3)外国投资者;
  4)外国投资者与总统令规定的资本出资相关的企业。
  c、外国人依据本法,在科学技术领域具有大韩民国法人(包括设立中的法人)资格,以与符合《总统令》规定的研究人力、设备等标准的非营利法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目的,向该非营利法人出资的。
  d、此外,具有对非营利法人出资资格,按照《总统令》对非营利法人规定的从业内容等标准经营,并根据第27条规定经外国人投资委员会认可的外国人投资者。

  5.“外国投资者”,指依据本法持有“股份等”或出资的外国人。

  6.“外国人投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企业或出资的非营利企业。

  7.“出资目的物”,指外国投资者根据本法为持有股票等而出资的物品,应属如下各目之一:
  a《.外汇管理法》规定的对外支付手段或者将前者兑换而成的国内支付手段;
  b.资本品;
  c.根据本法取得的股票等所产生的收益;
  d.工业产权及《总统令》规定的知识产权及相当于前两者的其他技术和该技术的使用权;
  e.外国人关闭韩国国内支店(分公司)或事务所(办事处)将其转为韩国国内法人,或外国人持有股票等的国内法人解散时,根据该支店、事务所或法人的清算程序,分配给该外国人的剩余财产;
  f.本条第4项b款所规定的借款等从海外借入款项的偿还金额;
  g.《总统令》规定的股票;
  h.位于韩国国内的不动产;
  i.其它《总统令》规定的国内支付手段。

  8.“资本品”,指作为产业设施(包括船舶、车辆、飞机等)的机械、器材、设备、器具、部件、零配件及农、林、水产业发展所需的家畜、种子、树木、鱼贝类,主管部的长官(指掌管该产业的中央行政机关之首长,下同)认为在有关设施最初试车时(包括试验工作在内)所必需的原料、备件及其进口时所发生的运费、保险费和安装设备或提供咨询时发生的技术指导或劳务。

  9.“技术引进合同”,指大韩民国国民或大韩民国法人从外国引进工业产权或受让技术及其使用权利时签订的合同。
  持有大韩民国国籍在国外永久定居的自然人,同样适用于本法对外国人的规定。

 对外国人投资的保护等
  外国投资者向海外汇出所持股票等产生的股利、或卖掉股票的收益、根据本法第2条第1项第4款b目规定的借款合同约定偿付的本金、利息和手续费、技术引进合同所约定支付的代价时,(韩国政府)根据汇款当时外国人投资及技术引进合同的许可内容或申报内容,保障该对外汇款。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人投资企业在经营方面与大韩民国国民或大韩民国法人享受同等待遇。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大韩民国国民或大韩民国法人的法律当中关于租税减免的规定,同样对外国投资者、外国人投资企业、本法第2条第1项第4款b目规定的借款的贷方及第25条规定的技术提供者适用。

 外国人投资自由化等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外国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在国内进行外国人投资业务。
  除属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况外,依本法进行的外国人投资不受限制。
  1. 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阻碍;
  2.有害国民健康卫生和环境保护,或明显违反良好的社会风俗;
  3. 违反大韩民国法令。
  外国人投资因属于上述第款各项之一而受到限制的业种及该限制的具体内容由《总统令》另行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之首长除本法之外在其它法令或告示中对外国人和外国人投资企业给予较大韩民国国民或大韩民国法人更为不利的待遇或要求外国人和外国人投资企业追加履行新的义务、从而限制外国人投资时,产业资源部长官应根据《总统令》的规定每年将上述内容汇总公告。有关行政机关的首长在做上述法令的修改和补充时,应事先与产业资源部长官协商。

之二 制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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