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
(2007年5月12日颁布)
本法通过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资者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和权益保障调节国家在投资、法律法规、经济立法和鼓励投资之间的关系。
本法制订目的是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发展吸引物资与资金、引进先进设备、工艺与管理经验并加以有效利用;为投资活动创造良好条件;透明和自由地使用、拥有和支配投资;遵循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投资合作规则。
本法不适用于国家预算和政府担保下的投资活动,也不适用于非商业组织的投资。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主要概念
本法律中使用的主要概念有:
投资
指所有的物权形式 (除自用财产,或与销售未加工商品动有关的投资活动),包括据投资者依法所拥有、和为获取利润(收入)和(或)取得其它重要成果对项目投入的资金、证券、生产工艺设备和知识产权;
投资者
指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
外国投资者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是指:
-外国、以国家授权机关为代表的国内行政区;
-国际组织;
-外国法人;
-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非法人组织;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本国投资者
指非外国投资者,在塔从事投资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
投资活动
指投资者为获取利润(收入)和(或)取得其它重要成果投入生产或其它用途的行为。
再投资
指把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资活动所得利润作为投入的行为。
投资争议
指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与国家机关、机关官员以及其它投资参与方之间的争议。
国家授权机关
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的主管投资领域的机关。
国家实物赠送
指作为固定资产或用地,国家无偿提供给法人用于投资活动的财产和资金。
第二章 投资立法依据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立法基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而定,包括本法律、塔法律法规和塔认可的国际法法规。
如本法和塔承认的国际法相抵触,则遵循国际法准则。
第三章 投资形式和种类
投资形式包括:
-不动产;
-证券;
-知识产权;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不禁止在其方面投资的项目。
投资种类:
- 公民,非国有企业、机关、团体和其它机构从事的私营投资行为;
- 国家机关、执行机关、国有企业、机关团体利用预算和非预算基金、自有资金和贷款资金从事的国家投资活动;
- 外国公民、法人、国家、国际金融机构和无国籍人所从事的外来投资活动;
-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法人与外国共同从事的投资活动。
第二部分 投资和投资者权益保障
第四章 投资者权益平等保障
国家保障本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享有平等的权利,投资者不因国籍、民族、语言、性别、种族、信仰、经营地点、籍贯或投资来源国而受到歧视。
第五章 投资者和投资活动的法律保障
本法和其它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规及塔吉克斯坦承认的国际法向投资者提供全面、无条件的权益保护。
如投资法发生修改和补充,投资者有权在自其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条款。本条款不适用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及有关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精神和道德法律的修改和补充。
投资者有权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因国家机关颁布与塔吉克斯坦法律条文不相适应的法规及机关官员的不法行为(消极行为)带来的损害提出赔偿。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保障投资者与国家授权机构所签合同的有效性,除非双方同意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六章 保障外国投资者调动权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代表和工作人员,有权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行调动,塔吉克斯坦法律另行规定的禁止逗留区域除外。
第七章 保障收入支配权
1、投资者有权: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开设塔吉克斯坦本国货币和(或)外币账号存入和支配所得收入和其它资金;
-完税及缴纳其它应缴费用之后,可自行支配所得利润。
2、投资者和外国工作人员有权将合法投资和经营中所得外币收入和工资汇出境外。
3、当因非投资者过错而造成投资终止时,投资者有权获得至投资终止时属于自己投资及与投资相关货币收入或者等值商品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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