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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2004/109/ec号指令
【相关组织】 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颁布日期】 2004.12.15
【类别】 国际金融
【全文】【】 cli.fl.1232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2004/109/ec号指令
(本指令于2004年12月15日通过,修正第2001/34/ec号指令,协调关于证券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的发行人的信息透明度要求)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44条和第95条,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
  根据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
  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意见,[2]
  依照《条约》第251条[3]规定的程序,
  鉴于:
  (1)高效、透明和一体化的证券市场,有助于欧共体真正单一市场的形成,并且通过更好地配置资本和降低成本,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披露准确、全面和及时的证券发行人信息不仅能建立持续的投资者信心,亦能帮助投资者对发行人业绩和资产作出知情评估,从而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提高市场效率。
  (2)为此,证券发行人应通过定期的信息发布确保发行人面对投资者的适当透明度。出于同一目的,股东或持有表决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或者持有赋予购买附带表决权的现有股票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作出公司大额股份购买或其他变更时,应通知发行人,以便发行人不断地向公众提供最新的信息。
  (3)欧盟委员会1999年5月11日发布的名为《落实金融市场框架:行动计划》的通报明确了为完善单一的金融服务市场所应采取的一系列行动。2000年3月于里斯本举行的欧洲理事会会议呼吁在2005年之前落实该项《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强调制定一项指令来提高透明度要求的必要性。2002年3月在巴塞罗那举行的欧洲理事会会议确认了此必要性。
  (4)本指令应与《条约》以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及欧洲中央银行章程》授予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scb)以及成员国中央银行的职责和任务相兼容;为此,应特别关注其股票目前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的成员国中央银行,以保证达成欧共体法律的首要宗旨。
  (5)进一步协调成员国国内法律关于证券发行人定期和持续信息披露要求的规定,将促进对欧共体全境内投资者的高标准保护。然而,本指令不影响涉及非封闭式集合投资计划发行的单位或投资人所购买或处置的非封闭式集合投资计划单位的现有欧共体立法。
  (6)就本指令而言,由发行人注册地所在的成员国实施的监管,是对股票发行人或单位面值低于1000欧元的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最有效的监管。因此,确保本指令与《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向公众发行证券或证券获准交易时所应公布的招募说明书的第2003/71/ec号指令》[4](2003年11月4日)相互一致,至关重要。同理,应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仅发行非属上述证券范围内证券的第三国发行人和欧共体公司选择其母国。
  (7)为欧共体投资者设置高标准保护,能消除证券在位于某成员国境内或在某成员国境内运营的受监管市场的准入障碍。然而,非母国成员国不得再对证券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的发行人施加更严格的定期和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不得企图利用该等手段限制国内受监管市场的证券准入。
  (8)根据本指令的母国原则消除上述准入障碍时,不应对本指令范围之外的事项(如发行人股东干预公司管理的权利)产生影响。母国要求发行人额外通过报刊公布部分或全部受监管信息的权利,也不受影响。
  (9)针对证券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且应制作合并财务报表的发行人,《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的第1606/2002号(欧共体)条例》[5](2002年7月19日)已为其财务报告标准在欧共体内的趋同打下基础。因此,在《公司法指令》规定的、对所有公司均适用的一般制度之外,又建立了一套专门针对证券发行人的特定体制。本指令以该体制为基础,对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作出规定,其中包括真实公允地反映发行人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和损益的原则。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的简要财务报表,也能真实公允地反映发行人会计年度上半年的情况。
  (10)发行人证券从开始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后历年的信息应通过年度财务报告提供。不同年度的财务报告应易于比较,应使证券市场投资者确信财务报告将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公布,才能发挥投资者需要的比较作用。对于2005年1月1日前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并由在第三国成立的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证券,某些条件下母国可允许发行人不按本指令规定的标准制作年度财务报告。
  (11)本指令为股票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的发行人出台了关于更全面的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规定,使投资者能对发行人状况作出更为知情的评估。
  (12)在下列情形中,母国可作出豁免债务证券发行人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规定:
  --信贷机构以小型发行人身份发行债务证券,或
  --发行人在本指令生效当日业已存在,仅发行由母国或母国某个地区或地方政府部门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担保的债务证券,或
  --在10年过渡期间,仅对2005年1月1日前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专业投资者购买的债务证券作出该等豁免规定。母国给予的豁免范围不得延伸至在该日期后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的任何债务证券。
  (13)对于《欧盟公司法现代化和加强欧盟公司治理之行动计划》(2003年5月21日)中的董事会、管理机构或监事会成员薪酬政策、支付的总报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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