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2008/22/ec号指令
(本指令于2008年3月11日通过,修正《协调关于证券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的发行人的信息透明度要求的第2004/109/ec号指令》中关于授予欧盟委员会的实施权的规定)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44条和第95条,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
根据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1]
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意见,
[2]
依照《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
[3]
鉴于:
(1)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2004/109/ec号指令
[4]规定,应根据《欧盟理事会关于制定欧盟委员会行使其被授予的实施权之程序的第1999/468/ec号决定》
[5](1999年6月28日)制定某些细则。
(2)第1999/468/ec号决定经第2006/512/ec号决定修正,后者出台了制定具有一般适用范围的细则时须经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审查的监管程序,该等程序旨在对依照《条约》第251条所述程序制定的基础法律文件中的非基本要素进行修正,包括但不限于删除部分该等要素或在基础法律文件中补充新的非基本要素。
(3)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第2006/512/ec号决定的声明》,
[6]在将须经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审查的监管程序适用于依照《条约》第251条所述程序制定且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时,该等法律文件必须根据适用的程序进行调整。
(4)欧盟委员会应有权制定实施第2004/109/ec号指令所必要的细则,以阐明与该指令某些定义相关的技术性事宜,主要是通常的短结算周期的最长时长、交易日日历、在何等情况下理应知悉表决权的购买或处置、做市商和管理公司所须符合的独立性条件;反映金融市场的技术发展动态;阐明审计师审查的性质,就一套简要独立财务报表必不可少的内容作出规定;进一步说明大额股份变更通知和披露程序以及向发行人母国主管部门提交受监管信息的程序;确定传播受监管信息和设立存储机制的最低标准。由于该等细则属于一般适用范围的细则,且旨在通过在第2004/109/ec号指令中补充新的非基本要素而对该指令的非基本要素进行修正,因此,制定该等细则时必须遵循第1999/468/ec号决定第5a条规定的须经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审查的监管程序。
(5)第2004/109/ec号指令就授予欧盟委员会的实施权设定了时间限制。在其《关于第2006/512/ec号决定的声明》中,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及欧盟委员会声明,第2006/512/ec号决定提供了一个横向和完善的凯发k8官方旗舰厅的解决方案,使欧洲议会能实现对依照共同决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的意愿,因此,不必再对授予欧盟委员会的实施权施加时间限制。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同时宣布,它们将确保其提案尽快通过,废止相关法律文件中就向欧盟委员会授予的实施权设定时限的条款。须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查的监管程序开始实施后,第2004/109/ec号指令中设定该等时限的条款应予删除。
(6)欧盟委员会应定期评价授予其实施权的条款的运行情况,以便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判定该等权力的范围及对欧盟委员会施加的程序性要求是否适当,确保效率和民主问责两者兼备。
(7)因此,第2004/109/ec号指令应作出相应修正。
(8)本指令对第2004/109/ec号指令的修正属于技术性的修正,且仅涉及欧盟委员会程序,各成员国不必对其进行转化。因此,不必就成员国的转化作出规定。
兹通过本指令如下:
修正
第2004/109/ec号指令修正如下:
1.第2条第3款替以如下内容:
“3.为反映金融市场的技术发展动态并确保第1款的统一适用,欧盟委员会应依照第27条第2款和第2a款所述程序,就第1款的定义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欧盟委员会尤应:
(a)为第1款第i项第ii目之目的,建立发行人可据以选择母国的程序性安排;
(b)在对第1款第i项第ii目所述母国选择适当的情形下,根据关于受监管市场交易准入的欧共体法律的任何新要求,调整发行人的3年经营记录期;
(c)为第1款第1项之目的,依照第27条第2款的监管程序制定一份指导性清单,列出不得被视为电子手段之手段,由此反映《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制定技术标准和规章以及信息社会服务规则领域的信息提供程序的第98/34/ec号指令》(1998年6月22日附录五的要求。
第2项第a目和第b目所述的旨在通过补充本指令而修正其非基本要素的细则,应依照第27条第2a款所述的须经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审查的监管程序制定。
*1998年7月21日《欧盟公报》l204,第37页。该指令由欧盟理事会第2006/96/ec号指令(2006年12月20日《欧盟公报》l363,第81页)作出最新修正。”
2.对第5条第6款修正如下:
(a)删除第1项中的“根据第27条第2款的程序”;
(b)第3项替以如下内容:
“第a目所述的细则,应依照第27条第2款所述的监管程序制定。第b目和第c目所述的旨在通过补充本指令而修正其非基本要素的细则,应依照第27条第2a款所述的须经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审查的监管程序制定。
适当时,欧盟委员会还可采用第1款所述的5年期。该等旨在修正本指令的非基本要素的细则,应依照第27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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