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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5章 《教育奖学基金条例》
【分类】 【颁布日期】 2023.11.02
【中文全文】【】 cli.hk.2028554    


《教育奖学基金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设立一个名为教育奖学基金的信讬基金,以及就其妥善管理及就与上述事宜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

[1955年12月23日]

(格式变更——2023年第4号编辑修订纪录)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教育奖学基金条例》。

  2.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一般资本(generalcapital)指第3(2)(a)条所述的款项及资产,和根据第14(2)(a)条而成为该等款项及资金一部分的任何款项或资产;(由1973年第63号第2条增补)

  一般储备金(generalreservefund)指关于登记册第i及ii部所提述奖学金的储备金;(由1973年第63号第2条增补)

  受讬人(trustee)指作为基金受讬人的常任秘书长;(由2003年第3号第30条修订)

  委员会(committee)指根据第5条设立的教育奖学基金委员会;

  原有价值(originalvalue)指任何奖学金于首天为受讬人管理时的价值;(由1973年第63号第2条增补)

  基金(fund)指由第3条设立的教育奖学基金;

  常任秘书长(permanentsecretary)指教育局常任秘书长;(由2003年第3号第30条增补。由2007年第130号法律公告修订)

  登记册(register)指第8条所提述的奖学金登记册;(由1973年第63号第2条增补)

  独立资本(separatecapital)指登记册第iii部所提述的奖学金的款项及资产;(由1973年第63号第2条增补)

  独立储备金(separatereservefund)指就登记册第iii部所提述的奖学金而成立的储备金;(由1973年第63号第2条增补)

  *归属日期(vestingday)指1956年4月1日。

  (由2003年第3号第30条修订;编辑修订——2023年第4号编辑修订纪录)

  编辑附注:

  *见1956年第157号政府公告。

  3.基金的设立及归属

  (1)现设立一个信讬基金,名为教育奖学基金,并归属作为受讬人的常任秘书长。

  (2)基金由以下各项组成——

  (a)款项及资产,包括于归属日期已藉该等款项及资产的利息而累积的任何款项,而由该等款项及资产所得的收益供支付登记册第i及ii部所提述的奖学金;(由1973年第63号第3条代替)

  (b)登记册第iii部所提述奖学金的款项及资产;(由1973年第63号第3条代替)

  (c)在任何时间向基金作出并获委员会接受的任何其他捐赠;

  (d)按照第8(2)条支付的任何款项。

  (3)为施行本条例,当其时执行常任秘书长职责的人为一个单一法团,并须以“教育局常任秘书长”的名称命名,而且永久延续,而所有根据本条例归属受讬人的款项及资产,须当作归属教育局常任秘书长,而无须作任何进一步的转让或转易。(由2007年第130号法律公告修订)

  (由2003年第3号第31条修订)

  4.信讬基金的宗旨

  (1)受讬人在本条例所规定的委员会指示及管辖的规限下,并在符合和按照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以信讬形式持有和持续管有基金——(a)就一般资本而言,将由该资本所得的收益,运用作支付登记册第i及ii部所提述的奖学金; (由1973年第63号第4条代替)

  (b)就登记册第iii部所提述每项奖学金的独立资本而言,按照奖学金捐赠人所订的条款(如有的话)中没有抵触本条例的条文者,将由该资本所得的收益,运用作支付每项奖学金; (由1973年第63号第4条代替)

  (c)就向基金捐赠并获委员会以信讬形式接受的其他款项而言,按照捐赠人所订的条款或按照委员会根据第14条所订的条款,运用由该款项所得的收益; (由1973年第63号第4条修订)

  (d)就按照第8(3)条缴付的任何费用而言,将该等费用转拨一般储备金。 (1973年第63号第4条代替)

  (2)从基金拨出的款项,只可支付予在参加考试当日在香港居住的人,但可就于香港或香港以外的教育机构就学而支付。 (由1966年第13号附表修订)

  5.委员会的设立

  (1)现设立一个委员会,名为教育奖学基金委员会。

  (2)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a)常任秘书长或其代表;(由1988年第19号第2条修订;由2003年第3号第32条修订)

  (b)库务署署长或其代表;(由1977年第16号法律公告修订)

  (c)皇仁书院校长;

  (d)英皇书院校长;

  (e)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其他成员不超过2名。

  (2a)委员会的主席由行政长官委任。(由1988年第19号第2条增补)

  (3)获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任期3年,由他们各自获委任的日期起计,并可由行政长官酌情再度委任或免任。

  (4)委员会处理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可由根据第6条订立的常规订定,而除非有如此订定,否则法定人数为3名成员。

  (由2000年第55号第3条修订)

  6.委员会常规

  (1)委员会可就以下事宜,订立常规——

  (a)管限其处理事务的程序;

  (b)维持其会议的秩序良好;及

  (c)概括而言,与基金的行政及管理及委员会履行职责有关的事宜。

  (2)上述常规的文本须提交政务司司长,而该等常规得由行政长官拒准。(由1976年第22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55号第3条修订)

  (3)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出现的所有问题,须由出席的成员表决,并以过半数票取决,如票数均等,则主席除其原有一票外,有权投决定票。

  7.秘书

  (1)委员会有一名秘书(以下提述为秘书),由行政长官委任。(由2000年第55号第3条修订)

  (2)秘书须于有需要时召集委员会会议,并须就该会议发出至少7天通知及议程。

  (3)秘书须备存委员会每次会议的纪录。

  8.奖学金登记册

  (1)秘书须安排备存一份奖学金登记册,而以下详情须记入登记册内——

  (a)在第i部中——

  (i)于归属日期前已捐赠的奖学金的名称,而就该等奖学金所捐赠的款额及捐赠人所订的颁授条件并非为人所知;

  (ii)每项奖学金的原有价值;

  (iii)委员会就每项奖学金所订的颁授条件;

  (b)在第ii部中——

  (i)于归属日期前已捐赠的奖学金的名称,而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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