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三院条例》
本条例旨在废除并取代《东华医院条例》*。
[1971年2月12日]
(格式变更——2023年第4号编辑修订纪录)
编辑附注:
*“《东华医院条例》”乃“tungwahhospitalordinance”之译名。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东华三院条例》。
2.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废除条例 (repealed ordinance)指已废除的《东华医院条例》(第1051章,1964年版);
主席 (chairman)指董事局主席;
年度 (year)指一年的4月1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止的期间;
有表决权的会员 (voting member)指法团有表决权的会员;
周年会员大会 (annual general meeting)指法团的周年会员大会;
法团 (corporation)指凭借第3条而继续存在的法团;
秘书 (secretary)指法团的秘书;
普通会员 (ordinary member)指法团的普通会员;
普通会员大会 (ordinary general meeting)指法团的普通会员大会;
华人 (chinese)指华裔人士;
董事局 (board)指根据附表第5段设立的董事局;
总理 (director)指法团的总理;
顾问局 (advisory board)指凭借附表第19段而继续存在的顾问局。
(由1992年第84号第17条修订;编辑修订——2023年第4号编辑修订纪录)
3.东华三院成立为法团
(1)凭借已废除条例而存在的法团须继续存在。
(2)法团——
(a)称为tungwahgroupofhospitals,并可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
(b)继续永久延续;及
(c)可进行和容受可由法人团体合法进行和容受的其他所有作为及事情。
4.关于法团的事宜
附表的条文对下列各项有效——
(a)法团的宗旨及权力;
(b)法团的会员;
(c)董事局;
(d)(由1992年第84号第18条废除)
(e)顾问局;
(f)会议及程序,
以及在其他方面对关于法团的事宜均属有效。
5.财产的归属
(1)所有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是归属法团的不动产,须继续归属法团,年期为各别官契所设定年期的尚余者,但须受上述官契所载录和保留的契诺、条件、约定条件、原权益保留条款、新权益保留条款、但书及权力的规限。
(2)任何其他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是归属法团的财产、权利及特权,须按在该日期其归属所按的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而继续归属法团,而法团须继续受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规限法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规限。
编辑附注︰
*生效日期︰1971年2月12日。
6.董事局可行使法团的权力
凡本条例并无规定须由法团在会员大会上行使的法团的任何权力,董事局均可予以行使。
7.帐目
(1)董事局须就法团的所有交易,安排备存妥善的帐簿。
(2)上述帐簿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内公开予任何总理及由行政长官就此而委任的人查阅。(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3)主席须在其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将法团的帐目报表送交政务司司长,而该帐目报表须——(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a)由2名在该帐目报表所涵盖的年度内担任总理的人签署;
(b)按照第(4)款的规定予以审计;及
(c)载有以下详情——
(i)法团在上一年度终结时的资产负债帐目;
(ii)法团在上一年度的收支帐目;及
(iii)法团在上一年度的管理报告。
(4)法团的帐目及经签署的帐目报表须由法团委任的核数师审计,核数师须是一名《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2(1)条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该核数师须核证帐目报表,并可附加他认为适合的报告(如有的话)予以规限。(由1973年第76号第3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56条修订;由2022年第66号法律公告修订)
(5)一份经签署与审计的帐目报表,以及核数师报告(如有的话),须在有关年度终结后的6个月内送交每名——
(a)总理;
(b)在该年度内担任总理的人;
(c)顾问局成员;及
(d)有表决权的会员。
8.须对总理弥偿
每名总理就法团的任何作为而负有的法律责任,法团须向其弥偿。
9.修订与更改
(1)在顾问局事先批准下,可藉董事局的决议修订附表。
(2)任何上述决议须在宪报刊登,而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须在刊登当日开始实施。
10.保留条文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附表
[第2、4及9条]
1.宗旨
法团的宗旨是 ——
(a)在下述机构向香港居民提供免费医疗服务——(i)东华医院;
(ii)广华医院;
(iii)东华东院;
(iv)东华三院黄大仙医院; (由1997年第2534号政府公告修订)
(v)东华三院冯尧敬医院;及 (由1990年第2837号政府公告修订;由1994年第4872号政府公告修订)
(vi)由法团营运的其他医院、诊疗所及护养院:
但董事局可就医疗服务,收取其不时厘定的费用;
(b)营运东华义庄及诀别的永别亭;
(c)按照《文武庙条例》(第154章)的条文营运文武庙基金;
(d)维持和营运在香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e)为华裔贫民及病人支付旅费;
(f)为华人的埋葬及重新埋葬支付费用;
(g)向华人提供殡殓服务;
(h)收集和管理款项,以济助有任何特别困苦的香港华人;
(i)在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批准下,在香港以外的华人之中进行慈善工作; (由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22年第144号法律公告修订)
(j)维持和营运安老院;
(k)维持和营运疗养机构及其他相类的机构,以及就病人转往该等机构和在该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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