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及古迹(古迹及历史建筑物的宣布)(综合)公告》
(第53章第3(1)条)
[1978年10月20日]
(格式变更——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1.引称
本公告可引称为《古物及古迹(古迹及历史建筑物的宣布)(综合)公告》。
2.古迹的宣布
现宣布以下地方为古迹——
(a)香港岛大浪湾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民政司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的hkm1号图则上所特别划定及加上红边的地点;(1978年第247号法律公告)
(b)地堂咀天后古庙东北面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1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79年第34号法律公告)
(c)东龙洲西北海岸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79年第34号法律公告)
(d)滘西洲西海岸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3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79年第34号法律公告)
(e)大屿山石壁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4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79年第111号法律公告)
(f)蒲台岛西南海岸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5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79年第111号法律公告)
(g)大屿山北海岸一幅连东涌炮台在内的政府土地,包括其内或其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8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79年第201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h)香港岛都爹利街南端的石阶,及竖立在石级两旁栏杆上的4盏煤气路灯,即民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10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79年第208号法律公告)
(i)位于东龙洲东北海角名为东龙洲炮台的遗迹及遗存及毗邻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11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0年第197号法律公告)
(j)位于新界荃湾青山道北面的三栋屋村及其四周的游憩用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1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1年第73号法律公告)
(k)位于新界大埔的北区理民府及毗邻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14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1年第356号法律公告)
(l)位于北潭涌河口东岸近西贡东郊野公园之西面的上窰村及距离其北面50米的石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17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1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m)位于大屿山西南端海拔60米的高地上俯瞰大屿海峡的分流炮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15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1年第358号法律公告)
(n)俯瞰长洲东湾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6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2年第25号法律公告)
(o)位于铜锣湾天后庙道10号的天后庙,即民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编号hkm11号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2年第102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170号法律公告)
(p)位于新界西贡龙虾湾的石刻及毗邻土地,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16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3年第75号法律公告)
(q)位于新界西贡佛头洲的中国税关遗址,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2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3年第76号法律公告)
(r)新界大埔碗窰村的陶窰,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21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3年第138号法律公告)
(s)大屿山分流的石圆环,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23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3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t)位于大屿山东涌的东涌小炮台,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ntm18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3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u)位于九龙的皇家香港天文台及毗邻土地,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km1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v)位于香港岛的旧赤柱警署,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8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w)位于香港岛中区皇后像广场的最高法院大楼外部,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x)位于香港岛香港仔黄竹坑的石刻,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14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y)九龙深水埗李郑屋汉墓,即文康市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km2a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88年第335号法律公告)
(z)尖沙咀前九广铁路钟楼,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k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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