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腊牙科医院条例》
本条例旨在为菲腊牙科医院管理局的设立和成立为法团订定条文,赋权予该管理局营运和管理该医院,以及就附带与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1981年5月29日]
(格式变更——2023年第4号编辑修订纪录)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菲腊牙科医院条例》。
2.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席(chairman)指根据第5(1)或(4)条委任的管理局主席;
成员(member)指管理局的成员;
院长(director)指根据第12(1)条委任的医院院长或根据第12(2a)条委任以执行院长职能的任何人;(由1992年第3号第2条修订)
管理局(board)指根据第4条设立的医院管理局;
审计主任(comptroller)指根据第12(3)条委任的医院审计主任;
职能(functions)包括权力及职责;
医院(hospital)指菲腊牙科医院。
3.医院的宗旨
(1)医院的宗旨是为训练牙医及牙科辅助专业的人而提供设施。
(2)即使有第(1)款的规定,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征询管理局的意见后,指示医院的设施须用作该项指示所指明的其他牙科或医务用途,则须如此行事。(由2000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4.管理局
(1)现设立菲腊牙科医院管理局;该管理局以boardofgovernorsoftheprincephilipdentalhospital的名称作为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并能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能作出和容受可由法人团体合法作出和容受的所有其他作为及事情。
(2)管理局须备有法团印章,而盖上法团印章须由任何2名成员签署认证。
(3)看来是经盖上管理局的印章而妥为签立的任何文件,须予收取为证据,而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当作为经如此签立的文件。
5.管理局的成员
(1)管理局由下述人士组成——
(a)当然成员如下——
(i)院长;及
(ii)审计主任;及
(b)由行政长官委任者如下——(由2000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i)管理局主席;
(ii)香港大学成员4名;
(iii)非公职人员的注册牙医2名;
(iv)公职人员4名;及
(v)非公职人员的其他人士3名。
(2)在不损害《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42条的原则下,并非当然成员或公职人员的成员可获委任为期3年,或行政长官就任何个别情况所指定的较短任期,以及可不时再获委任。
(3)并非当然成员或公职人员的成员可随时藉给予行政长官书面通知而辞去管理局的职务。
(4)如主席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履行主席职务,则行政长官可委任另一成员在主席不在香港或不能履行主席职务期间,替代主席。
(5)如任何成员(主席除外)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行使他作为成员的权力或执行他作为成员的职责,则行政长官可委任另一人为临时成员,在该成员不在香港或不能行使或执行权力或职责期间,替代该成员。
(由2000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6.管理局的职能
管理局须将医院投入运作、营运和维持,并有权作出一切为更有效落实医院的宗旨所需或所附带的事情,或作出一切有助于更有效落实医院的宗旨的事情,并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
(a)获取、承租、购买、持有和享用任何财产,以及将任何财产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b)订立任何合约;
(c)建造、提供、装备、保养、修葺和规管为进行医院的工作所需的建筑物、处所、家具及设备以及一切其他设施;
(d)厘定和收取病人及其他人就医院提供的设施及服务而须支付的费用及收费;
(e)一般地或就任何个别情况或任何类别的情况减收、免收或退还如此厘定的费用及收费;
(f)批准支用医院的款项以贯彻其宗旨;
(g)在财政司司长的事先批准下,以管理局认为适合的方式及规模将医院的款项投资;(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h)在财政司司长的事先批准下,以管理局认为适合的方式及保证或条款借入款项;(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i)以管理局认为适合的条件,为执行其职能而申请资助;
(j)聘用任何专业人士或专家,就管理局在本条例下的任何职能所产生或关连的事宜,向管理局提供意见;
(k)代表医院收取馈赠及捐赠。
7.管理局的会议及议事程序
(1)管理局的会议须在主席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
(2)管理局的会议法定人数为成员7名。
(3)管理局的任何会议均须由主席主持。
(4)如在管理局的任何会议上主席缺席,则出席该会议的成员须互选一人替代主席主持会议。
(5)主席或主持会议的成员对于在管理局提出的所有事宜,有权投普通票;如票数均等,他并有权投决定票。
(6)如任何成员在将于管理局任何会议上考虑的任何事宜中有金钱利害关系,而他又出席该会议,则须于该会议开始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管理局披露该金钱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
(7)在与会者要求下,该成员须在管理局考虑该事宜时从会议退席,而于任何情况下该成员不得就该事宜投票。
(8)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管理局可决定其会议程序。
8.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
管理局可藉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其任何事务,由过半数成员以书面通过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犹如该决议是在管理局会议上通过的一样。
9.议事程序的有效性
管理局任何议事程序的有效性均不受下述情况影响——
(a)任何成员的委任方面有任何欠妥之处;
(b)任何成员在进行该项议事程序的会议上缺席;或
(c)有成员席位悬空。
······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
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