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令》
(第558章第3条)
(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23年第4号编辑修订纪录)
[2022年12月23日]
1.释义
在本命令中——
《安排》(arrangement)指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2年10月21日签订的《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的安排》;
筹备办公室(preparatoryoffice)指根据《安排》设立的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
2.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安排》条文
(1)现宣布附表中文文本所指明的《安排》条文(指明条文)——
(a)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及
(b)为该目的,须按照第(3)款解释。
(2)指明条文的英文译本,列于附表英文文本。
(3)在应用《安排》第一、五、七、九及十一条时,凡提述“香港特区”,须解释为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附表
[第2条]
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安排》条文
……
第一条
……
二、
筹备办公室在香港特区具有执行其功能及职责的法律行为能力。
……
第五条
一、
筹备办公室及其财产和资产,不论位于何处或为何人所持有,应当在香港特区享有所有法律程序的豁免,但以下情形除外︰
第三方提起的任何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且该损害系由筹备办公室所有或为筹备办公室运营的机动车辆引发的事故造成,并不在保险范围内,或涉及上述车辆的交通肇事犯罪或违法行为。
二、
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豁免可由筹备办公室在具体案件中明示放弃,此种放弃不应理解为包括任何执行措施豁免,但筹备办公室明示和单独放弃执行措施豁免的除外。
第六条
一、
筹备办公室的工作地点,不论是否由其所有,均不受侵犯。
二、
筹备办公室的所有数据、档案、文件及记录,无论以何种形式或介质出现,无论位于何处,无论为何人持有,均不受侵犯。
……
四、
筹备办公室为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应被许可及保护。所有往来公文和公务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和形式传送或接收,均免于审查、监测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截查或干扰。
第七条
一、
筹备办公室可以持有任何种类的资金、货币或其他资产,可以开立及操作各种可兑换货币帐户。筹备办公室应当有权自由将其资金、货币和其他资产转进、转出香港特区,以及在香港特区境内转移,并可将持有的货币兑换成其他货币。
二、
筹备办公室及其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在香港特区免除一切直接税和其他捐税、规费、关税或任何种类的费率,但下列不在此限:
构成应支付价格一部分的消费税、出售动产和不动产征收的税项以及提供服务所征收的税项,但如筹备办公室因公务用途而购置财产或服务,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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