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制裁(海地)规例》
(第537章第3条)
(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23年第4号编辑修订纪录)
[2023年3月3日]
第1部
导言
1.释义
在本规例中——
安理会 (security council)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有关人士 (relevant person)指——(a)名列根据第27(1)条发布的名单的个人;或
(b)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i)代表名列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而行事;或
(ii)按名列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指示而行事;
有关实体 (relevant entity)指——(a)名列根据第27(1)条发布的名单的实体;
(b)符合以下说明的实体——(i)代表名列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而行事;
(ii)按名列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指示而行事;或
(iii)由名列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拥有或控制;或
(c)由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或实体拥有或控制的实体——(i)代表名列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而行事;或
(ii)按名列该名单的个人或实体指示而行事;
局长 (secretary)指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供应 (supply)指供应、售卖或移转;
协助 (assistance)指技术协助、训练或财政或其他协助;
委员会 (committee)指根据《第2653号决议》第19段设立的安理会委员会;
指认人士 (designated person)指名列根据第26(1)条发布的名单的个人;
指认实体 (designated entity)指名列根据第26(1)条发布的名单的实体;
负责人 (responsible person)——(a)就船舶而言——指该船舶的租用人、营运人或船长;
(b)就飞机而言——指该飞机的租用人、营运人或机长;或
(c)就车辆而言——指该车辆的营运人或驾驶人;
军火或相关物资 (arms or related materiel)包括——(a)任何武器、弹药、军用车辆、军事装备或准军事装备;及
(b)(a)段指明的任何项目的任何零部件;
香港人 (hong kong person)指——(a)兼具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中国公民身分的人;或
(b)根据特区法律成立为法团或组成的团体;
特许 (licence)指根据第8(1)条批予的特许;
《第2653号决议》 (resolution 2653)指安理会于2022年10月21日通过的第2653(2022)号决议;
船长 (master)就船舶而言,包括当其时掌管该船舶的人(领港员除外);
禁制物品 (prohibited goods)指任何军火或相关物资;
经济资产 (economic assets)指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
经济资源 (economic resources)指并非资金的各种资产,不论是有形的或无形的、是动产或不动产,并可用以取得资金、货物或服务;
资金 (funds)包括——(a)金币、金锭、现金、支票、金钱的申索、银票、汇票及其他作付款用的票据;
(b)存于财务机构或其他实体的存款、帐户结余、债项及债务责任;
(c)证券及债务票据(包括股额及股份、代表证券的证明书、债券、票据、认购权证、债权证、债权股证及衍生工具合约);
(d)财产所孳生的利息、股息或其他收入、自财产累算的价值或财产所产生的价值;
(e)信贷、抵销权、保证或担保、履约保证或其他财务承担;
(f)信用状、提单及卖据;
(g)资金或财务资源的权益的证明文件;及
(h)任何其他出口融资的票据;
运输工具 (mode of transport)指船舶、飞机或车辆;
机长 (pilot in command)就飞机而言,指由营运人或机主(视何者属适当而定)指定执行以下职能的机师——(a)掌管该飞机,而不受该飞机任何其他机师指挥;及
(b)获委负责安全进行飞航;
营运人 (operator)就运输工具而言,指当其时掌有该运输工具的管理权的人;
获授权人员 (authorized officer)指——(a)警务人员;
(b)担任《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附表1指明的职位的香港海关人员;或
(c)受雇于香港海关的、属贸易管制主任职系的公职人员;
关长 (commissioner)指海关关长、任何海关副关长或任何海关助理关长。
2.若干条文在某期间有效
(1)在本条的某一款中提述某条文,即提述该条文在该款所述的期间内不时有效的版本。
(2)第3、4、5、6、7及8条的有效期,于《联合国制裁(海地)规例》(第537章,附属法例co)生效*时开始,并于2023年10月20日午夜12时结束。(2023年第4号编辑修订纪录)
编辑附注:
*生效日期:2023年3月3日。
第2部
禁止条文
3.禁止供应物品
(1)本条适用于——
(a)在特区境内行事的人;及
(b)在特区境外行事的香港人。
(2)任何人不得——
(a)直接或间接向指认人士、指认实体,或该等人士或实体指定的对象,供应任何禁制物品;或同意直接或间接向该等人士、实体或对象,供应任何禁制物品;或作出任何可能会促使向该等人士、实体或对象供应任何禁制物品的作为;
(b)为指认人士或指认实体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供应任何禁制物品,或同意直接或间接供应任何禁制物品,或作出任何可能会促使供应任何禁制物品的作为;或
(c)直接或间接向某目的地供应任何禁制物品(或同意直接或间接向某目的地供应任何禁制物品;或作出任何可能会促使向某目的地供应任何禁制物品的作为),以将该等物品——
(i)直接或间接交付或移转予指认人士、指认实体,或该等人士或实体指定的对象;或
(ii)为指认人士或指认实体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交付或移转。
(3)任何人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
(a)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或
(b)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7年。
(4)被控犯第(3)款所订罪行的人,如证明自己既不知道亦无理由相信——
(a)有关的物品属禁制物品;或
(b)有关的物品是(或将会是)——
(i)供应予指认人士、指认实体,或该等人士或实体指定的对象的;
(ii)为指认人士或指认实体的利益而供应的;或
(iii)为以下目的而向某目的地供应的——
(a)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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