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巴哈伊总会法团条例》
本条例旨在为香港巴哈伊总会成立为法团,以及为附带或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1988年6月17日]
(格式变更——2023年第4号编辑修订纪录)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巴哈伊总会法团条例》。
2.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该公司 (company)指根据《有关条例》成立为法团,并根据该条例以“the national spiritual assembly of the baha’is of hong kong”名称注册的公司;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有关条例》 (relevant ordinance)指在《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9第2条的生效日期*之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增补)
章程 (constitution)指附表1所列的总会章程及不时按照该章程对章程所作出的任何修订;
雇员 (employee) ——
(a)就公司而言,指根据雇佣合约为公司工作的人;及
(b)就总会而言,指根据雇佣合约为总会工作的人,亦包括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属(a)段所提述的人;
雇佣合约 (contract of employment)指任何雇佣合约,不论是明订的或隐含的;如是明订的,亦不论是口头或书面的;
总会 (assembly)指获香港巴哈伊社区各成员按照章程选出的当其时的总会。
编辑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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