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小型工程)(费用)规例》
(第123章第38(1a)条及第1章第29条)
(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20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2009年12月30日]2009年第249号法律公告
(格式变更——2020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第1部
导言
1.(已失时效而略去——2020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2.释义
(1)在本规例中——《小型工程规例》 (minor works regulation)指《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n);
名册 (register)指根据本条例第8a(1)(c)条备存的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册;
建议第i级别获授权签署人 (proposed class i authorized signatory)就一项申请而言,指在申请表格中就第i级别小型工程提名(不论该名个人是否亦就其他级别的小型工程获提名)的建议获授权签署人;
建议第ii级别获授权签署人 (proposed class ii authorized signatory)就一项申请而言,指在申请表格中就第ii级别小型工程或就第ii及第iii级别小型工程提名的建议获授权签署人;
建议第iii级别获授权签署人 (proposed class iii authorized signatory)就一项申请而言,指在申请表格中仅就第iii级别小型工程提名的建议获授权签署人;
建议获授权签署人 (proposed authorized signatory) ——
(a)就《小型工程规例》第10(1)(b)或64(1)条所指的注册申请而言,指根据该规例第10(3)或64(3)条提名的个人;
(b)就该规例第14(1)条所指的注册续期申请而言,指在申请表格中提名为申请人的获授权签署人的个人;
(c)就该规例第18(1)条所指的要求将名称重新记入名册的申请而言,指在申请表格中提名为申请人的获授权签署人的个人;
(d)就该规例第21(2)条所指的要求在注册中加入一个或多于一个级别或类型的小型工程的申请而言,指根据该规例第21(4)条提名的个人;
(e)就该规例第24(1)条所指的要求核准提名额外的个人的申请而言,指该名个人;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 (registered minor works contractor)指当其时名列名册的人;
项目 (item)的涵义与《小型工程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获授权签署人 (authorized signatory)具有《小型工程规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临时名册 (provisional register)指根据本条例第8a(1)(c)条备存的临时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册;
临时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 (registered minor works contractor (provisional))指当其时名列临时名册的人;
类型 (type)的涵义与《小型工程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20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2019年第109号法律公告)
(2)在本规例中—— (a)第i级别小型工程 (class i minor works)指《小型工程规例》附表1第3部第1分部指明的任何小型工程项目;
(b)第ii级别小型工程 (class ii minor works)指该规例附表1第3部第2分部指明的任何小型工程项目;
(c)第iii级别小型工程 (class iii minor works)指该规例附表1第3部第3分部指明的任何小型工程项目,
而对级别、第i级别、第ii级别或第iii级别的提述,须据此解释。
(3)在本规例中——(a)第i级别小型工程的级别,高于第ii及第iii级别小型工程;及
(b)第ii级别小型工程的级别,高于第iii级别小型工程。
第2部
关乎第iii级别中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小型工程项目的注册的费用
3.第2部的适用范围
(1)第4条适用于《小型工程规例》第10(1)(a)条所指的、要求注册为第iii级别中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小型工程项目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申请。
(2)第5条适用于《小型工程规例》第14(1)条所指的、要求将根据该规例第11条注册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注册续期的申请。
(3)第6条适用于《小型工程规例》第18(1)条所指的、要求将根据该规例第11条注册但其姓名被根据该规例第17(1)条从名册删除的人的姓名重新记入名册的申请。
(4)第7条适用于《小型工程规例》第21(1)条所指的、要求在注册中加入第iii级别中的一个或多于一个额外小型工程项目的申请。
(5)第8条适用于《小型工程规例》第26(1)条所指的、为复核就第(1)、(2)、(3)或(4)款提述的申请作出的决定或建议而作出的要求。
4.申请注册为第iii级别中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小型工程项目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费用
就根据《小型工程规例》第10(2)(b)条要求注册为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申请而言——
(a)如该申请所关乎的小型工程项目当中,最少有一个项目是申请人仅倚据他拥有的经验以符合该规例第11(2)(a)条的,须缴付的费用为$290;或(2015年第94号法律公告)
(b)如属任何其他情况,须缴付的费用为$155。(2019年第109号法律公告)
5.申请将就第iii级别中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小型工程项目作出的注册续期的费用
就根据《小型工程规例》第14(2)(b)条要求将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注册续期的申请而言,须缴付的费用为$105。
(2019年第109号法律公告)
6.申请将姓名重新就第iii级别中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小型工程项目记入名册的费用
就根据《小型工程规例》第18(2)(b)条要求将某人的姓名重新记入名册的申请而言,须缴付的费用为$105。
(2019年第109号法律公告)
7.申请就额外的第iii级别小型工程项目注册的费用
就根据《小型工程规例》第21(3)(b)条要求在注册中加入第iii级别中的一个或多于一个额外小型工程项目的申请而言——
(a)如该等项目当中,最少有一个项目是申请人仅倚据他拥有的经验以符合该规例第22(2)(a)条的,须缴付的费用为$290;或(2015年第94号法律公告)
(b)如属任何其他情况,须缴付的费用为$155。(2019年第109号法律公告)
8.要求复核的费用:关乎第iii级别中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小型工程项目的申请
(1)就根据《小型工程规例》第26(2)(b)条要求复核就某项申请作出的决定或建议而言,须缴付的费用为$110。(2009年第242号法律公告;2015年第94号法律公告;2019年第109号法律公告)
(2)如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小型工程规例》第26(8)(a)(ii)条,以另一决定取代有关要求所关乎的决定,则监督须退还就该要求缴付的费用。(2009年第242号法律公告)
第3部
关乎一个或多于一个级别中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类型的小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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