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本条例旨在综合与简易程序治罪有关的法例。
[1933年1月1日]
(格式变更—2017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2.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众地方(publicplace)包括公众可随时进入或在开放时间进入的码头、大道、街道、道路、里、巷、短巷、坊、拱道、水道、通道、小径、通路和地方,不论此等地方是否属政府或私人财产;(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公众聚会(publicmeeting)包括在公众地方举行的任何聚会,以及公众或部分公众不论是以缴费或其他方式而获准参加的任何聚会;(由1949年第11号第2条增补)
公职人员(publicofficer)或公共机关(publicdepartment)的意义可扩及并包括行政长官,以及获授权负责公务或执行公务的每一人员或机关,不论该人员或机关是否直接由行政长官管辖;(由1999年第13号第3条修订)
合法权限(lawfulauthority)的意义可扩及并表示公职人员或公共机关或私人可依法给予的任何许可;
住家船只(dwellingvessel)指《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第2条所界定的住家船只;(由1989年第33号第2条增补。由2005年第24号第55条修订)
气枪(airgun)包括使用一种或多于一种压缩气体为推动剂并可发射任何射弹、子弹或投射物,而枪口能量不超过2焦耳的任何枪、长枪或手枪;(由2000年第14号第30条增补)
船东(owner)就船只而言,指——
(a)已注册或已领有牌照为该船只船东的人,或在没有注册或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指拥有该船只的人;但如船只属某一国家拥有,并由一名已注册为该船只经营人的人经营,则指该名已注册为该船只经营人的人;或
(b)该船只的转管租约承租人;(由1981年第38号第2条增补)
弃置(depositing)就废物而言,包括抛弃、抛掷、扫去、摆放或掉下废物;(由1981年第38号第2条增补)
废物(litter)指任何垃圾、废料、土壤、污垢、脏物、灰尘、木屑、纸张、木碎、灰烬、排泄物和其他性质相似的物品。(由1981年第38号第2条增补)
(2)如没有具体说明任何财产的拥有权,则财产(property)一词须被视为适用于指明种类的一切财产,不论该等财产是否由政府、公共机关或私人拥有。(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3.权力的转授
凡任何公职人员根据本条例的条文,获得权力以准许或同意进行任何事情,或获得权力以发出进行任何事情的牌照,则该人员所属机关的任何公职人员,如获该人员书面授权代其行使上述权力,均可行使上述权力。
(由1959年第48号第2条增补)
妨扰罪及杂项罪行
4.在公众地方犯的妨扰罪等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
(1)将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粪便,或其他脏物、废料、发出恶臭或令人厌恶的物品抛掷或放置在任何公众地方、政府财产(获公职人员同意者除外)或私人财产(获该私人财产的拥有人及占用人(如有)的同意者除外)上,或任何水井、溪涧、水道、水滩、水塘、排水渠或污水渠内,或导致或明知而准许他人将之抛掷或放置在上述地点;或准许或容受上述发出恶臭或令人厌恶的物质继续暴露在该人房屋对面或紧邻的任何排水渠、污水渠或其他地方内;或容许脏物或令人厌恶的物质在该人占用的处所内堆积;或以任何方式弄脏或污染供香港任何居民使用或供水予抵香港的船舶使用的任何水井、溪涧或水道;(由1959年第48号第3条修订;由1981年第38号第3条修订;由1989年第33号第5条修订)
(2)将痰吐在或吐入公众可进入的公众地方、车辆、渡轮或任何建筑物内;但将痰吐入供污物、污水或废水用的容器或沟渠中,则属例外;(由1940年第10号第2条增补)
(3)在公众或无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适当的地方大小便;(由1949年第11号第3条修订)
(4)(由1965年第25号第2条废除)
(5)因以下行为在公众地方造成烦扰或阻碍——
(i)在任何街道、道路或行人径上展售任何东西,或展售的方式引致该东西伸出街道、道路或行人径上,或在任何房屋、店铺或建筑物外展售任何东西;或
(ii)在任何房屋、店铺或建筑物的窗户、栏杆或其他部分架设或保留任何柱杆、窗帘、遮蓬、绳索或其他凸出物;(由1949年第11号第3条代替)
(6)(由1965年第25号第2条废除)
(7)在任何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搭建物状况颓毁或危险时,以及危及或可能危及任何在公众地方的路人时,身为这些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搭建物的拥有人或占用人而疏于将之修葺或拆去;
(8)无明显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骑或驾驶;或在顾及一切有关情况下,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策骑或驾驶,或其策骑或驾驶的速度或方式会对公众产生危险;或在超越或遇上另一匹被策骑的动物或另一部驾驶中的车辆时,不沿用合乎惯例的一边路面;
(9)在行人路上牵引马匹或其他大型动物,或拖动或推动任何车辆、货车或手推车;或栓紧任何马匹或其他大型动物,使其横在或站在行人路上;或容许马匹或牲口闯入公众地方,或在公众地方游荡;
(10)在公众地方杀死、屠宰、展览、展售(在依法指定作以上用途的市场进行者除外)或喂饲任何马匹或其他动物而对居民或路人造成烦扰;或为任何马匹或其他动物钉蹄铁、放血或治病(发生意外时除外);或放开、洗擦、梳刷、操练、训练或驯服任何马匹或其他动物;或洗擦、制造或修理车辆的任何部分(发生意外而需就地进行修理者除外);
(11)畜养任何经常吠叫或以其他方式烦扰邻居或路人的狗只;或容受未带上口罩的凶恶狗只或其他动物自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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