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费用)规例》
(第227章第134(1)条)
[1988年4月29日]
(格式变更——2023年第3号编辑修订纪录)
1.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裁判官(费用)规例》。
2.须缴付的费用
除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其他成文法则中并无指明或订明收取其他费用,则在裁判法院收取的费用,须为以下收费表所指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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