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告知书
在正式决定聘请本所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前,请仔细地 阅读本《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告知书》,以确保您与本所之间的合 作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为切实保障您全面 了解风险代理收费的方式以及相关诉讼知情权,依法谨慎地行使诉讼权利, 现将律师风险代理收费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先收取基 础服务费或者不收取服务费,委托法律服务事项完成时根据是否实现委托目标收取风险服务费。
二、下列法律服务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 担任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三)担任公共安全、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四) 担任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事项的代理人;
(五)担任公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案件的代理人。
三、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按 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 100 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18%;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不足 500 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15%;标的额 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不足 1000 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12%;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不足 5000 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9%;标 的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6%。
四、委托人确认委托案件的收费方式属于风险代理收费, 实现双方约定目标或者结果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一定数额或者一定比例的律师服务费。
五、委托人作为原告起诉, 申请财产保全、增加诉讼请求 或者被告提起反诉,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将承担该行为无效的后果。
六、委托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否则,有可能 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如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且不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新证 据” 的规定, 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或举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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