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凯发真人首先娱乐

   查找:           转第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小字 大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国家与国际组织】 印度尼西亚【条约领域】 外交
【条约种类】 【签订日期】 1996.12.06
【签订地点】 北京【生效日期】 199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全文】【】 cli.t.36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印度尼西亚
 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文复照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长阿里·阿拉塔斯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政治总司长伊查尔·易卜拉欣阁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唐家璇阁下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北京有关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会晤,并建议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印度尼西亚驻香港特别行政

  ······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
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凯发k8官方旗舰厅的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法宝快讯: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v5有何新特色?
本篇【】 cli.t.3674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
【相同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其它条约】
【相同分类其它条约】
  •  
  •  
  •  
  •  
  •  
  •  
  •  
  •  
  •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