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
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
(1990年3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缔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或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泰国政府)。
二、“中国海运、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由中国居民经营的海运、空运企业。
三、“泰国海运、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由泰国居民经营的海运、空运企业。
四、“国际运输业务”一语是指缔约一方的海运、空运企业从事客运、货运或邮政运输业务,包括有关上述运输票证出售的业务,但仅在缔约一方境内各地之间从事的运输业务除外。
一、中国政府免除泰国海运、空运企业国际运输业务收入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
二、泰国政府免除中国海运、空运企业国际运输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及相应的地方税。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对国际运输收入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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