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68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68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谊,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特别是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传统贸易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并同意促进两国之间的货物交换。
两国间的贸易可通过中国和尼泊尔的国营贸易机构进行,也可通过两国的其他进出口商进行。
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应遵照两国当时有效的各自的进出口法律、规定、程序和外汇条例进行。
两国间的贸易应尽可能在进出口总值平衡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缔约双方将通过定期协商决定一国能向另一国提供哪些货物;双方在为这些货物颁发进出口许可证方面,将相互给予尽可能优惠的待遇。
缔约双方在对一切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及其它各种捐税、杂费和手续费方面,以及有关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和收费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这些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它现在是或将来可能成为任何关税联盟或其它免税贸易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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