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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就马在上海委派名誉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国家与国际组织】 马尔代夫【条约领域】 外交
【条约种类】 【签订日期】 2004.09.30
【签订地点】 科伦坡【生效日期】 2004.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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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就马在上海委派名誉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中方去文

马尔代夫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尔代夫共和国大使馆向马尔代夫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第(f1)as-2-b/2004/82号照会,内容如下:
  “马尔代夫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确认,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市委派名誉领事。
马尔代夫共和国驻上海市名誉领事应在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马尔代夫共和国驻上海市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马尔代夫共和国驻上海市名誉领事须由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或获得永久居留资格并在上海连续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除外)出任。
马尔代夫共和国在上海市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尔代夫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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