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
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七一年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1年8月2日
生效日期1971年1月1日)
根据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就一九七一年度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双方将努力各向对方出口价值一千五百万英镑或在此金额以上的货物。两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两国贸易达成平衡。
根据本议定书所交换的商品的品种和质量应该是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并且此项商品的价格应该按照“贸易协定”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双方应允按照附表(一九七一年/甲表为中国出口商品,一九七一年/乙表为阿联出口商品)所列商品配额及时和全部发给必要的进、出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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