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
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律事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2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92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印尼),
根据一九九0年八月八日在雅加达签署的,
考虑到需要发展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平等互利的友好关系,
希望增进在双方同意的法律事务方面的合作,
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将努力促进法律事务方面的合作,特别是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a、交换有关下述问题的法律资料:
1.法制和法律史
2.行政法
3.商法和经济法
4.环境法
5.民法和
6.其他法律资料
b、互派司法部官员及法律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国家的司法和法律制度,人员包括监狱管理人员、法律研究人员、律师、公证人员等。
c、互派法律专家到对方国家研究或讲学。
d、参加对方举办的法律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他法律培训活动。
e、费用问题:
1.相互交换的法律资料属于赠予,邮费由寄方负担。
2.派出方负担所派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对方在其境内逗留期间的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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