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律事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凯发真人首先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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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律事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国家与国际组织】 印度尼西亚【条约领域】 外交
【条约种类】 【签订日期】 1992.05.04
【签订地点】 北京【生效日期】 1992.05.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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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
 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律事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2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92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印尼),
  根据一九九0年八月八日在雅加达签署的,
  考虑到需要发展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平等互利的友好关系,
  希望增进在双方同意的法律事务方面的合作,
  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将努力促进法律事务方面的合作,特别是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a、交换有关下述问题的法律资料:
  1.法制和法律史
  2.行政法
  3.商法和经济法
  4.环境法
  5.民法和
  6.其他法律资料
  b、互派司法部官员及法律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国家的司法和法律制度,人员包括监狱管理人员、法律研究人员、律师、公证人员等。
  c、互派法律专家到对方国家研究或讲学。
  d、参加对方举办的法律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他法律培训活动。
  e、费用问题:
  1.相互交换的法律资料属于赠予,邮费由寄方负担。
  2.派出方负担所派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对方在其境内逗留期间的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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