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
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经贸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努力发展两国贸易和经济关系,并鼓励各自国家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贸易、经济、投资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
本协定提及的合作包括:
(一)两国间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
(二)为便于发展两国间的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和交流,鼓励兴办合作项目和服务中心;
(三)两国企业互相在对方国家投资,兴办合资、合作及独资企业;
(四)为执行合作项目互派专家和培训必要的技术人员。
为促进两国贸易发展,缔约双方同意在有关货物进出口所征收的关税、费用方面以及征收关税、费用的方法和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此规定不适应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已成为或将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其它区域性经济组织成员国而给予其它成员国的优惠和便利。
在本协定范围内,根据各自国家有效的外汇管制法律和法规,缔约双方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达成的协议和签订的合同均以可兑换货币或双方商定的其他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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