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布亚新几内亚
外交部关于建立官员磋商制度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巩固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目的,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
双方决定建立外交部官员磋商制度。
磋商轮流在北京和莫尔斯比港举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磋商在双方外交部官员之间进行。如有必要,各方均可邀请政府其他部门的官员参加,磋商议题可包括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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