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缔约双方将在能促进两国经济迅速发展和从中受益的科学技术领域内进行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科学技术合作:
一、在科技领域内相互派遣和聘请科技人员、研究人员、教授和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进行考察、实习和传授技术经验;
二、交换科技情报和资料,举办科技座谈会、展览会;
三、共同执行或协调执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项目;
四、相互提供科学试验用的少量种子苗木;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根据第二条规定的合作方式,就具体合作项目计划以及费用支付办法,签订本协定的补充协议。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派遣的专家应按两国各自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为他们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缔约双方保证,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技资科和情报以及双方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缔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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