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认识到两国之间的互利关系,尤其是在贸易与商业上的互利关系,兹达成协议如下: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并努力逐步减少和消除在货物交换方面的一切障碍。
缔约双方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规费、捐税;
(二)办理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海关规章、手续、程序;
(三)有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一方由于已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而给予其他成员国的优惠和便利。
缔约双方应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法规,鼓励各自国家的公司和企业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和贸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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