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0月1日
生效日期1984年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为加强和发展两国间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权、独立、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基础上的友好合作关系;为加强两国在艺术、教育、社会科学、体育、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为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任命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主任黄镇,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任命外交部长卡洛斯·莱莫斯·西蒙兹博士,
为全权代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缔约双方将通过其官方机构,在各自国内为对方介绍其优秀文化、艺术和教育成果及学习本国历史、地理提供方便。
缔约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促进文化、艺术、科学和教育等领域中的相互交往:
一、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和科学、艺术、文学方面的书籍及其他出版物。
二、互派科学家、医生、教师、学生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人员。
三、互派艺术家、音乐家、作家和艺术团、民间歌舞团进行访问。
四、举办艺术、手工艺及绘画展览。
五、交换有关文化、科学、美术、广播、电视、教育、体育、电影和手工艺方面的情报。
六、根据可能,为对方学生、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奖学金。
七、鼓励交换和联合发行艺术、教育方面的影片和纪录片及交流制片技术。
八、鼓励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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