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3月18日
生效日期1965年9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愿意发展两国文化、科学、艺术关系,决定签订本协定。
缔约双方在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对方国家文化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
缔约双方促进双方大学、高等院校、科学机构之间在文学、科学、艺术、教育等方面的文化联系,并互派文学,科学、艺术界人士和代表团进行访问。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互派学生到对方国家学习。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互派本国语文教员到对方国家任教。
缔约双方为交换科学、文化、艺术书刊杂志和出版物提供方便。
缔约双方进行下列合作:
一、互派艺术家、艺术团进行访问;
二、相互交换艺术品;
三、相互举办图片、艺术品和其他文化展览;
四、相互举办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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