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凯发真人首先娱乐

   查找:           转第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小字 大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国家与国际组织】 印度尼西亚【条约领域】
【条约种类】 【签订日期】 1990.08.08
【签订地点】 雅加达【生效日期】 1990.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全文】【】 cli.t.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1990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公平贸易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扩大和加强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的愿望,以促进各自国家的经济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和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促进两国贸易关系的发展。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两国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其他捐税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二条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其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可能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和利益;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成为或可能成为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而专享的优惠待遇。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进口、出口、外汇、商检及其他法律、法规,提供最大可能的便利,以使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协调发展。

  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国家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缔约一方将为缔约另一方或该方的国民参加在其领土上举办的贸易博览会或展览会提供便利。参加和举办博览会和展览会须按照博览会和展览会所在国主管当局规定的条件进行。
  对用于展览的货物、样品的免征关税和其他类似费用以及这类货物、样品的运

  ······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
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凯发k8官方旗舰厅的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法宝快讯: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v5有何新特色?
本篇【】 cli.t.193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
【相同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其它条约】
【相同分类其它条约】
  •  
  •  
  •  
  •  
  •  
  •  
  •  
  •  
  •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