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7月17日
生效日期198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加强两国贸易关系的愿望,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之间的贸易业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贸易公司和哥伦比亚共和国的法人和自然人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及两国对进口、出口和外汇管制的规定进行。具体进出口协议和合同应按照双方的需要和可能,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签订。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在可能范围内,对两国之间的商品进出口和许可证的发放提供便利。
一、缔约双方在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和国内税捐、费用和海关规章、手续、程序等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和运输已给予或将可能给予任何邻国的优惠;
(二)缔约双方因参加自由贸易区、一体化集团或区域及小区域协议已给予或将可能给予第三国的优惠。
两国间交换的商品,只供进口国国内使用和消费,未经出口国同意,不得转口。
缔约双方同意促进两国贸易人员、小组和代表团的往来,鼓励另一方在本国举办展览会、参加国际博览会和进行其它促进贸易的活动,并将为此提供通常所给予的各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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