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
政府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度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8月30日
生效日期1990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便于执行一九七六年六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缔约双方应大力鼓励各自外贸企业分别从对方国家购买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列明的货物。
附表“甲”为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出口的商品,附表“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但是,本议定书附表对未列入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缔约双方应在尽可能平衡贸易的基础上,促进并为附表所列的商品交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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