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凯发真人首先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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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发布日期】 2023.12.27【实施日期】 2024.02.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全文】【】 cli.4.5186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6号)



  《》已经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 任:郑栅洁
2023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工作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五)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申请;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应诉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调解情况,将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调解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第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
  (六)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的业务政策、内部工作制度或者工作程序提出异议的;
  (七)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制定、实施情况进行咨询的。
  信访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国务院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是被申请人;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是被申请人。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其他国务院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是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管辖和受理情形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有关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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