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法〔2023〕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制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完善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方便当事人运用信息化平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依照《》、《》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
本通知自2024年1月30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
为方便当事人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公正高效便捷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依照《》、《》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以下简称“一站式”平台)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其官方网站(http://cicc.court.gov.cn)设立,并与“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内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有机衔接的全流程在线服务平台,支持和便利当事人通过选择中立评估、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元化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一站式”平台设置“调解服务”、“仲裁服务”、“诉讼服务”、“辅助服务”等功能,根据案件流程的进展相应生成、发送、接收、存储、交换相关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及节点信息同步发送给相关当事人、平台机构以及专家委员。
当事人可以依照《》第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就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通过“一站式”平台申请中立评估、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选择“一站式”平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根据平台提示填写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箱等必要信息,完成注册登记。
当事人在提交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前申请中立评估的,应当在“一站式”平台的“辅助服务”选择中立评估功能,填写中立评估申请书,载明意向选择的专家委员,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材料。
国际商事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的中立评估申请材料后,认为所涉纠纷符合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征求是否同意开展中立评估的意见。被申请人同意的,应当提交同意中立评估的书面意见。
专家委员被选定为中立评估员后,可以通过“一站式”平台组织召开评估会议,听取当事人陈述,就评估相关问题向当事人提问,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有关证据,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分析评估,出具中立评估意见。中立评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中立评估期限的,可予适当延长。
中立评估不公开进行,中立评估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保密,未经一方当事人许可,不得向另一方当事人透露。中立评估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在后续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可以根据中立评估意见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参与中立评估的专家委员主持调解。参与评估的专家委员可以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调解,但不参与除调解以外的其他任何程序。
中立评估费用由专家委员和当事人协商确定。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可以通过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调解服务”,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登录,申请由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或者专家委员进行调解。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机构的调解规则进行。
专家委员调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以及本指引进行。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解申请书,载明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凯发真人首先娱乐的联系方式,争议事实和调解请求;
(二)有关证据材料;
(三)身份证明资料;
(四)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国际商事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材料后,认为所涉纠纷符合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征求是否同意调解。被申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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