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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发文字号】 国监发〔2018〕2号
【发布日期】 2018.04.16【实施日期】 2018.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监发〔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各派出机构:
  现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国家监察委员会
2018年4月16日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等。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
  (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
  (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
  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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