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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自然资源部【发文字号】 国监办发〔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12.17【实施日期】 2020.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营商环境优化
【全文】

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监办发〔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出机构,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依法规范做好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违法取得且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不动产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处理决定后,在执行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决定过程中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等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监察机关对不动产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以及不动产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监察机关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出具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两名工作人员持上述文书和本人工作证件办理。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出具委托函,委托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被授权协助处理涉案财物的单位,由其两名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件、委托函、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驻(派出)机构以及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需要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当依法出具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省级以下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开展调查、处置工作过程中,需要商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当依法出具监察文书,由该监察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监察机关需要异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直接到异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函,委托不动产所在地监察机关办理。具体办理程序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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