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59号)
为保障修改后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的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21日
关于施行修改后的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
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规定。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的规定,但本办法以下各条的特殊规定除外。
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规定。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的规定,但本办法以下各条的特殊规定除外。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的申请日是指第规定的申请日。
自2024年1月20日起,依照第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适用修改后的第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业务。
自2024年1月20日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第、第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首次递交日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第的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文件。
提交分案申请的日期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申请人依照修改后的第的规定,无需提交有关副本。
申请人对进入日为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依照修改后的第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自进入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为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第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的送达日,适用修改后的第的规定。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第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
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第第一款的规定,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第、第、第的规定,适用修改后的第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自2024年1月20日起,请求人以不符合修改后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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