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 2023年12月)
妇女儿童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党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提升,妇女儿童领域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明显增强,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儿童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取得的新成就,总结推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成功经验,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等四家团体会员举办了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发布活动。此次入选的10个案例是从近两年办理的大量案件中推选出的最具代表性的优秀案例,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心的家庭暴力、女职工劳动保护、妇女人格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问题,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执政理念和坚定立场,展现了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作为和责任担当,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示范指引。
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妇女是重要力量,儿童是未来生力军。妇联组织、团体会员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致词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十三大部署,在妇女需要时站出来说话,顶上去维权,沉下去服务,以更强担当、更实举措、更深感情做好维权工作,推动建设更有利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为促进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案例一
内部规定并非挡箭牌 延长产假政策须落实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女职工产假待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8月,江苏省溧阳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组建了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律师组成的专项服务团队,联合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行动,选取职工人数多、劳动关系复杂的企业,通过查阅劳动用工管理台账、询问职工代表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全面了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促进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8月13日,专项服务团队在查看某热处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休息休假规章制度时,发现“女职工产假为98天,超过98天继续休假的,按照事假处理”的规定违反《》《》关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30天延长产假的相关规定。专项服务团队向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以下简称监督意见书),指出相关内部规定损害女职工依法享有的产假休息权,要求公司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进行整改。
公司收到监督意见书后立即整改,修改了有关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专项服务团队通过跟踪回访,确认该公司已经整改到位。企业负责人也表示,企业要健康稳健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企业劳动用工监督评估帮助企业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避免用工风险,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典型意义】
《》第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产假制度是保障生育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对母亲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生育假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生育友好型社会和政策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支持生育的良好环境。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后,许多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延长了女职工产假,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对执行女职工延长产假的制度予以规避。本案中,工会组织联合人社部门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行动,通过“法律体检”,全面了解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帮助企业及时发现未按规定落实产假延长制度的问题,指导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推动产假新政在“最后一公里”落实落地,切实发挥了工会组织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
女职工“三期”受保护 用人单位解约莫任性
——孟某某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基本案情】
孟某某(女)于2017年5月10日入职吉林省吉林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为期3年。2020年5月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以疫情期间不便续签为由,未再次签订合同。孟某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工资照常发放。2022年9月孟某某怀孕后,公司通知孟某某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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