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九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29日)
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展示司法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检察、审判职能作用,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为构建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的成效。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事业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发展海洋事业,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提出“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海上活动日益频繁的同时,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也与日俱增,对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海洋司法保护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在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督促、协同、追责的独特治理价值。2022年5月11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定位,实现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洋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对统一规范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司其职,依法公正高效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不断丰富和完善司法实践。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影响力和认同度不断提升。
本次“两高”联合发布的9件案例,涉及沉船造成重大海洋污染风险、非法捕捞、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占用海域、非法采矿、非法占用红树林林地等,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人民检察院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人追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和打击,让破坏环境者付出应有代价,警示和震慑非法捕捞等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彰显以最严格司法守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法、检两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并丰富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依托机制建设、协同治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实质生效,搭建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治理的完整链条,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值此之际,“两高”联合发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有利于彰显海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有效推动新修订贯彻落实,促进海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创新发展。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彰显了公益保护法治化的制度优势。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海洋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履职,不断丰富和完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举措全面加强和创新海洋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住海洋环境安全边界和底线,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高扬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旗帜,凝聚司法保护合力,服务海洋强国建设。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航运公司沉船打捞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沉船打捞 消除危险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日,广东某航运公司所属“某某61”钢制散货船在唐山市曹妃甸海域东锚地北侧发生自沉事故,未予以打捞。沉船长84米,总重2263吨,船尾触底,船头涨潮时高于海面近2米。沉没时船中存有轻油约2.6吨、机油约200公斤,均属危险废物,一旦泄漏将严重污染海洋环境,且沉船位置临近海洋牧场,附近常有作业渔船经过,威胁船舶航行安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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