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八起“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2024年2月23日)
案例一
胡某某等人诈骗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案
——在境外组建大型犯罪集团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胡某某等人在缅甸佤邦地区成立“兴旺公司”,开发上线“软银集团”app,招揽多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进驻其租用的作案场所,统一购买、提供电脑、手机、社交软件账号等作案工具,雇佣安保人员管理人员出入,明确奖惩制度,逐步发展为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成员众多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设置老板、总监、代理、组长、组员五个层级,胡某某为老板,负责整个犯罪集团的管理;任某某自2021年2月起任总监,协助胡某某进行管理;下设若干小组,直接实施诈骗活动。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采用“杀猪盘”手段实施诈骗,即在短视频、交友类app上选择中青年女性进行聊天,以虚假成功男性人设诱导对方添加微信,通过男女朋友交往的方式培养感情,伺机掌握对方财产状况;在确定恋人关系后,更换聊天工具为其他软件,引诱被害人下载登录“软银集团”app,以提供高息回报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投资;通过更改后台数据,操控被害人先期获取小额盈利,再以充值赠送、注册会员等名义诱导被害人大额投资,待大额投资到账后关闭提现功能,并以操作错误、涉嫌洗钱等名义要求被害人交纳“保证金”,以继续实施诈骗。截至2021年8月案发,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共诈骗121名被害人2900余万元。
另,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胡某某等4人先后组织23人从我国境内偷渡至缅甸;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胡某某等26人先后结伙从我国境内偷渡至缅甸。
【检察履职】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分批将胡某某等人提请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提出继续侦查提纲,建议侦查机关重点对“兴旺公司”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各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等问题开展侦查工作,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偷渡出境过程的侦查,全面查清关联犯罪。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陆续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先后对胡某某等43人提起公诉,指控胡某某等人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等,认定胡某某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2023年10月,济宁市任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百零五万元;胡某雷等4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罚金七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12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依法从严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当前,部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成立公司,租用场所,招揽他人进驻,利用公司化运作模式组织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集团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大肆实施诈骗行为,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应当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打击。
(二)全面查清关联犯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往往伴随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机关对诈骗犯罪开展侦查取证的同时,要加大对关联犯罪的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力度,全面查清关联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数罪并罚,确保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检察官提醒】
“杀猪盘”式诈骗是较为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且仍在不断升级演化。犯罪分子为实现诈骗目的,组织“引流”人员在各类app上搭讪被害人,以所谓成功人士的身份,使用专门话术,骗取被害人感情信任。为了躲避常用聊天软件监测,在确定虚假恋爱关系后,诱导被害人使用其他聊天软件并怂恿其下载安装虚假交易app进行“投资”,达到诈骗钱财目的。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理性交友投资,在网络聊天时认真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不要轻信所谓的“内部消息”,更不要点击、下载来源不明的app,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二
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组建“跑分团伙”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提供帮助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起,高某某、李某、叶某某、陈某等人组成“跑分洗钱”团伙,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长期合作,为其转移犯罪资金。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孙某等人大量收购银行卡,通过黄某购入11台pos机,并在telegram聊天群内告知上游诈骗分子可用于接收诈骗款的银行卡用户名、账号。诈骗资金进入上述银行卡账户后,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到该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再将该卡内资金转入林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内,由林某等人将资金兑换成泰达币后交给该团伙,该团伙再交给上游诈骗分子,从中获取资金流水12%-15%的提成,并按约定比例支付孙某、黄某等人费用。其中,高某某负责对接上游诈骗分子、收购pos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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