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
为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境外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自动投案,或者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效挽回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或者以书信、电报、电话、邮件等方式表达自动投案意思,后本人回国到案接受办案机关处理的,视为自动投案。
鼓励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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