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2023號行政法規
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性質及隸屬
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執行及評估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管理範疇的政策及措施,並隸屬行政長官運作。
第二條
職責
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如下:
(一)執行公共資本企業範疇相關法例,制定適用於公共資本企業的指引,並監察其遵守情況;
(二)代表公共出資人在公共資本企業行使法例及章程賦予的權利、履行出資人的職責,保障公共出資權益;
(三)督促和指導公共資本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內部治理及監管制度,完善企業治理結構,推動企業戰略發展和業務優化;
(四)就有關公共資本企業的事項提供意見及建議,尤其是企業的設立、出資的取得及轉讓,以及機關成員的任免;
(五)對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公共資本控股企業進行營運績效評核,並就該等企業發放營運津貼的事項發表意見;
(六)執行與公共財政資助範疇相關的法例,並監察其遵守情況;
(七)統籌、協調和評估由公共部門及實體所開展的資助工作,以及發出相關指引或建議;
(八)設立、管理和持續完善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資訊系統;
(九)取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公共出資人及公共部門及實體開展資助工作相關的文件及資料;
(十)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以及根據行政長官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項以外但其性質屬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職責範疇的其他職權。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由一名局長領導,並由一名副局長輔助。
二、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公共資產管理廳,其下設公共資本企業監督處,以及資助統籌及監察處;
(二)行政財政及資訊處。
三、局長及副局長的薪俸為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1所載者。
四、局長及副局長得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如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其報酬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協調和策劃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整體活動,並監管各附屬單位;
(二)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預算建議,並呈交行政長官審批;
(三)制定各附屬單位應遵守的規則或指引;
(四)就人員的委任及聘用提出建議,並決定各附屬單位人員的分配;
(五)依法對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
(六)與其他機構或實體聯繫時,代表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七)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副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擔任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三)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第六條
公共資產管理廳
一、公共資產管理廳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公共資本企業範疇相關法例,制定並向公共資本企業發出指引,並監察其遵守情況;
(二)推動公共資本企業戰略發展及業務優化,並指導其建立現代企業治理制度,完善內部運作及治理體系;
(三)統籌和協調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解散及其他組織變動事宜,執行公共資本企業出資的取得、轉讓及其他重大資產處置的程序;
(四)就公共資本企業機關成員任免的相關事宜提供意見及建議;
(五)監督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公共資本控股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營運計劃及年度預算的編製、修改及執行情況,就向該等企業發放營運津貼的事項發表意見;
(六)定期對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公共資本控股企業進行營運績效評核;
(七)執行與公共部門及實體開展資助工作相關的法例,並監察其執行及遵守情況;
(八)制定與開展資助工作相關的指引或建議,統籌和協調公共部門及實體所開展的資助工作,並對相關的成效作出評估;
(九)就公共部門及實體資助職能的合理分工及有效管理提供意見及建議;
(十)設立和管理與公共資本企業及公共財政資助相關的資訊系統;
(十一)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公共資產管理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公共資本企業監督處,以及資助統籌及監察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七條
公共資本企業監督處
公共資本企業監督處具下列職權:
(一)監察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相關法例及監管制度,以及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制定的指引的執行及遵守情況;
(二)推動公共資本企業開展業務模式創新,調整及優化業務佈局,落實營運目標及發展規劃;
(三)指導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公共資本控股企業完善內部治理體系,尤其是訂定和完善有關機關成員履行職務時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的行為規則,重大營運事項的決策、執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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