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2023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3/2002號行政法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3/2002號行政法規
經第11/2023號法律及第22/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非永久性居民的居留證明
一、〔……〕
(一)如為居住在內地的中國公民,以居留證明文件及內地主管實體專門發出的批准其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件作證明;
(二)如為上項所指以外的其他人士,以居留證明文件作證明。
(三)〔廢止〕
二、上款所指居留證明文件由治安警察局發出。
三、〔廢止〕
第六條
有效期
一、除下款所指情況外,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分為:
(一)〔……〕
(二)〔……〕
(三)〔……〕
二、獲居留許可人士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不得超過其獲許可居留的限期。
第十條
性別
一、〔廢止〕
二、〔廢止〕
三、性別是以代表男性的字母“m”或代表女性的字母“f”登載。
第十一條
持有人的樣貌
一、持有人的樣貌透過其提交的近照取得,又或透過身份證明局或其核准的技術方法攝取的影像取得。
二、〔……〕
第十二條
簽名式樣
一、申請人須在簽名欄簽名,該簽名用以複製於居民身份證上。
二、如申請人不懂或不能簽名,則在簽名欄內註明。
三、〔……〕
四、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或身份證明局提供或核准的電子或技術方式提出申請者,如身份證明局已存有其簽名式樣,可豁免簽名。
第十三條
光學閱讀代碼
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標準,在居民身份證正面印上光學閱讀代碼,其內容包括證件的類別、發出地點、編號、首次發出日期、本次發出日期、出生地、出生日期、性別、姓名、是否永久性居民及檢驗碼。
第十四條
集成電路內的證上可見資料
一、第8/2002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一)項所指資料,以數碼形式儲存於居民身份證集成電路內,其中持有人的樣貌為透過身份證明局或其核准的技術方法攝取的影像。
二、〔……〕
三、〔廢止〕
第十五條
用以認別身份的補充資料
一、〔……〕
(一)首次發出日期;
(二)出生地代號,以字母“a”、“b”、“c”、“d”分別表示出生地為澳門、香港、中國內地及台灣地區、其他國家及地區,並於出生地能以出生紀錄或具同等效力的文件證明時加上字母“s”;以字母“n”表示出生地不明;
(三)〔原(一)項〕
(四)身高,如因身體缺陷而不能量度身高,或身高不足一米,則不登載身高;
(五)〔原(二)項〕
(六)配偶姓名;
(七)非登載於可見資料中的、原載於澳門居民身份證上的其他姓名,但配偶姓名除外;
(八)以字母“t”表示持有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受居留許可條件限制;
(九)〔原(五)項〕
二、從閱讀機上讀取上款(一)項至(三)項所指資料,無須透過輸入密碼或安全存取模塊。
三、第一款(四)項至(八)項所指資料可由身份證明局或其許可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經裝有安全存取模塊的閱讀機讀取,亦可由持有人或其受託人透過輸入第十八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一般密碼經閱讀機從集成電路中讀取。
四、第一款(九)項所指資料僅可由身份證明局或其許可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經裝有安全存取模塊的閱讀機讀取。
第十六條
聯繫人或機構的資料
一、〔……〕
二、〔……〕
三、〔……〕
四、本條所指資料可由身份證明局或其許可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經裝有安全存取模塊的閱讀機讀取,亦可由持有人或其受託人透過輸入持有人的一般密碼經閱讀機讀取。
第十八條
密碼
一、〔……〕
二、〔……〕
三、〔……〕
四、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證的密碼,可由對其行使親權者或其監護人代為使用;禁治產人的密碼可由其監護人代為使用。
第十九條
其他資料
一、〔……〕
二、上款(二)項及(三)項所指資料可由身份證明局或其許可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經裝有安全存取模塊的閱讀機讀取,亦可由持有人或其受託人透過輸入持有人的一般密碼經閱讀機讀取。
第二十條
申請的提出及組成
一、在不影響第二十九條規定適用的情況下,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由申請人親臨身份證明局提出;如申請人符合身份證明局訂定的條件,可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或身份證明局提供或核准的電子或技術方式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須簽名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確認申請。
三、未成年人的申請須以父母任一方簽名或其他適當方式確認;禁治產人的申請,則須以其監護人簽名或其他適當方式確認。
四、〔廢止〕
五、〔……〕
(一)〔……〕
(二)透過身份證明局或其核
······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
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